香港法院判决支持仲裁庭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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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上诉法庭法官于5月9日一致裁定,支持由Grand Pacific公司提起的上诉,该上诉针对的是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撤销对该公司有利的仲裁裁决的一审裁定。

92042087史密夫律师事务所香港仲裁业务部的律师为Grand Pacific提供了法律服务。他们表示,这是一个标志性的决定,证明对于本地和国际公司以及在大陆运营的公司,香港仍保持着主流商业仲裁地的地位。

据史密夫律师事务所介绍,太平洋中国控股公司,即本案中Grand Pacific公司的对方当事人,曾向原讼法庭辩称说仲裁庭拒绝给予该公司申辩机会,而且仲裁过程也存在违规行为。

太平洋中国控股公司称,上述做法违背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而《示范法》已被包括香港在内的许多法域采用。

然而,上诉法院裁定仲裁过程不存在违规行为,并恢复了仲裁裁决的效力。法官们强调,香港法院不会轻易干预以香港为仲裁地的仲裁庭所作的裁决。

“此判决理由充分,证明香港是一个支持仲裁业务的法域,”欧智乐(Justin D’Agostino)说道。欧智乐为史密夫律师事务所大中华地区国际仲裁部主管,并在此案中担任了Grand Pacific公司的首席法律顾问。

“香港法院不会去审查由仲裁庭做出的程序性决定,这一点有力地显示了香港对仲裁业务的大力支持,”他说。

据欧智乐介绍,本案中的仲裁裁决所对应的纠纷,是Grand Pacific公司依据贷款协议要求太平洋中国控股公司偿还债务。仲裁庭支持了Grand Pacific公司的请求,并驳回了太平洋中国控股公司提出的此贷款协议不可执行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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