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一如既往,力挺仲裁

0
2276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港的司法制度支持仲裁的名声早已确立,大量见诸报道的法院裁决证明了其对仲裁程序独立性的支持立场。最近,在“宫本海(人名音译)诉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一案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受理了一宗针对HKIAC的诉讼,诉讼起因于HKIAC驳回了一起2008年HKIAC《机构仲裁规则》管辖下的仲裁中有关质疑两名仲裁员的申诉。由于本案是首例直接针对HKIAC的诉讼,法院的裁决有利于强化香港司法制度对仲裁的支持立场。

背景

宫本海是HKIAC一起仲裁案中的申请方,争议内容涉及中国一家轮胎厂向宫本海偿还所欠借款及相关利益。仲裁程序始于2012年9月,当事双方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将争议交付位于香港的HKIAC三人仲裁庭解决。宫本海向仲裁庭请求披露某些文件。仲裁庭批准请求的同时,也允许被申请人在披露之前修改文件的某些部分。宫本海质疑两名仲裁员允许修改文件的决定所依据的理由不公平,有失公允。然而仲裁庭对质疑不予理会,宫本海于是根据HKIAC《质疑规则》向HKIAC申诉,HKIAC于2013年12月23日裁定驳回申诉。

2014年2月12日,宫本海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提出申请,要求撤销HKIAC的裁定并终结仲裁程序等事项。HKIAC为唯一被告,仲裁过程中被质疑的仲裁员及被申请人未参加法庭诉讼。HKIAC向法庭反向申请驳回宫本海的主张。

法院裁决

法院在2014年3月的一次听证会上驳回了宫本海的申请,并批准HKIAC撤销此案的请求。法院自始至终确认的一个主旨是,仅当《香港仲裁条例》(第3条和第12条)明文规定的情形存在时,法院才能干预仲裁,从而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得以维护。

DD法院强调HKIAC不是法庭诉讼中的适当被告。宫本海提出的HKIAC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论点并无依据。法院援引《高等法院规则》第73号令第5条的规定,原诉传票须用于仲裁员和所有其他当事方。法院认为该起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才是适当的被告,而HKIAC不是。

宫本海关于仲裁员不公正或缺乏独立性的观点被法院认定为毫无根据。法院认为,只有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存在着合理疑点,或仲裁员不具备当事双方协议约定的资格,才能对仲裁员提出质疑。法院表示,仲裁员在法律或事实问题上所犯的错误并不构成质疑仲裁员的理由。基于宫本海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存在合理疑点。

法庭驳回了宫本海提出的在这些未决问题解决之前中止仲裁程序的请求。法院同时还认为,即使仲裁员受到了基于《仲裁条例》所沿用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第13(3)条而提出的质疑,仲裁庭也仍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并作出裁决。因此,法院也驳回了宫本海终结仲裁程序的请求。

法院同时认定,HKIAC无需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任何不当行为承担责任。根据《仲裁条例》第105条,HKIAC享有诉讼豁免权,除非其不诚实地行使其职能(这项豁免权与其他现代仲裁制度和规则中的规定是一致的)。法院表示,根据《仲裁条例》第105条,HKIAC在行使或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对作为或不作为的后果并无法定责任,除非该作为或不作为是不诚实的;而本案中不存在这样的证据。

最后,法院认为宫本海挑战HKIAC 裁定的资格是有时间限制的。《仲裁条例》第26条规定,HKIAC裁定作出后,须在30天内在法庭上发起挑战。在本案中,宫本海超过了最后期限两个星期左右。可能有人会问法院在这一点上能否行使一点自由裁量权?值得庆幸的是法院仍然恪守《仲裁条例》,并(再次)强调只能根据《仲裁条例》明文规定的情形干预仲裁。

一些观察

香港司法制度强烈支持仲裁的立场对读者们来说应该不陌生(相关例子见Gavin Denton最近发表在本刊的文章中对X Chartering v Y案的讨论)。“宫本海诉HKIAC案”的法院裁决只可能进一步强化这一立场。该裁决标志着HKIAC第一次被提起诉讼,尽管提起的方式不正确。

法院的裁决表明,在将仲裁问题提交到香港法院处理之前,有必要甄别出合适的被告,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申请也很重要,等等。中肯地说,如果认为HKIAC行使职权时有不诚实的情况,即《仲裁条例》第105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尽管相关的证明标准的确只是属于通常的民事“或然性权衡(balance of probabilities)”,但针对不诚实提出指控意味着审判难度的提高,因而法院可能会要求原告承担一种更严格的标准。

但这个裁决释放出来的最重要的信息也许是,香港的司法制度尊重《仲裁条例》并承认现代商业仲裁管辖权中的礼让原则,旨在确保仲裁程序得到本地法院的支持。在香港这个司法管辖区内,仲裁程序的独立性不会受到外部力量的破坏、影响和/或篡夺(如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可能会不幸发生的那样),仲裁的用户对此应抱有信心。

John Zadkovich为文森·艾尔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的资深律师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