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允许第三者资助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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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3日,官方公报中正式出台了《2017 年仲裁及调解法例 ( 第三者资助 ) ( 修订 )条例》。

《修订条例》通过新引入《仲裁条例》( 第 609 章 ) 第 10A 部分,为香港的仲裁及调解制定了第三者资助(TPF)框架。这将为出资第三者资助香港的仲裁程序开辟道路,按相关资助协议规定,出资第三者也可因仲裁成功而获得经济利益。

对于在香港以外进行的相关仲裁,资助人也可以资助在香港提供的服务。虽然第10A部分关于总体框架的规定已经生效,但是允许第三方资助仲裁及某些措施和保障条款的规定只有在公布之日才会生效。

在香港仲裁的当事方。企业和个人当事方持续面临资金成本压力。因此第三者资助仲裁在很多司法辖区变得越来越普遍,例如澳大利亚丶英格兰和威尔士及美国。第三者资助的主要优势是不论当事方的财务状况如何,其可以根据其要求得到额外的融资选择并且可以和资助者共同分担款项不可收回的风险。潜在的财务支出和风险从余额表中除去,使当事方能够将资源集中在更基础的领域,例如运营和发展业务。在短期内,这样可以使当事方改善现金流。

《仲裁条例》修改。普通法的助讼及包揽诉讼原则是否将会继续适用并使第三者资助成为侵权和刑事犯罪尚未定论。因而《修订条例》规定在香港允许第三者资助仲裁。该改革是对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提出的第三者资助和建议进行综合审查的结果。

《修订条例》的关键特征:

  1. 助讼及包揽诉讼原则将不再适用于受《仲裁条例》管辖的香港地区进行的仲裁和仲裁相关诉讼程序,例如紧急仲裁程序或与仲裁有关的法庭诉讼。该原则不适用于第三者资助在香港就离岸仲裁提供的服务。
  2. 会设“轻触式”规定。律政司司长根据《操作守则》监察出资第三者的合规性,《操作守则》由律政司司长委任的授权机构在适当时候制定。此次修订提出了可能包括在“守则”中的各种标准和做法,例如与保密性、利益冲突、特权、供资者对诉讼程序的控制程度、投诉程序及出资第三者的资金充足性相关的要求。
  3. 有关任何仲裁花费,第三者资助可以是金钱或任何其他财务协助。受资助方与出资第三者之间必须签订书面资助协议。
  4. 不同于新加坡刚刚颁布的第三者资助立法,修订条例允许香港的律师(包括大律师、事务律师及注册国外律师)担任资助者,前提是其不能作为诉讼仲裁相关方的代理。香港的律师继续被禁止通过进行有条件收费及胜诉费用安排为其担任仲裁代理的当事方提供资助。
  5. 重要的一点是,受资助方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及仲裁机构(或紧急仲裁员或法庭)资助协议已订立、出资第三者的姓名或名称及资助协议已终止。
  6. 《仲裁条例》明确规定了仲裁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但有限的情况除外(例如向专业顾问披露)。这一规定将被修改,以便允许仲裁当事一方向潜在的或现有的出资第三者传达机密信息。出资第三者也将受到这种保密义务的约束。
  7.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法庭有权要求出资第三者提供讼费担保。 根据《仲裁条例》已有的规定和权力足以使一方能够向法庭寻求该类和其他救济。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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