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法院

0
2236
商法词汇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在任何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或商事争议中,赢得支持你的法院判决仅仅只是斗争的一部分。如果另一方选择不遵守判决,那么就需要采取措施对另一方强制执行判决,并且如有需要,需针对其财产执行判决。在一些法域,执行法院判决非常容易;但在另一些法域,就非常困难。

如果争议是跨境性质的,换句话说,如果是涉及到当事人或财产位于两个或更多法域的争议,那么挑战将会加剧。首先,很难预测某个法域的法院是否会接受一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特别是当事人未就哪个法院有权解决争议达成一致意见时。其次,即使当事人同意某个法域的法院有权解决争议,一方当事人可能会拒绝配合外国法院的诉讼程序或者在本法域的法院提起平行诉讼程序。

理论上,如果当事人同意某个法域的法院具有排他性管辖权解决争议,上述挑战会变得容易一些。不过,如果外国当事人需要在败诉方所在法域的地方法院强制执行外国判决,就会出现更多的挑战。地方法院可能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在一些情况下,如果地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法律依据,地方法院可能无法这么做。

多年以来,相比起诉讼,跨境交易当事人更倾向于仲裁。这是因为世界上有许多国家都是《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该公约,每个缔约国都同意承认并执行另一缔约国做出的仲裁裁决。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2015年10月1日,《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生效。迄今为止,墨西哥、欧盟的全部成员国(除丹麦)和新加坡已经签署并批准了该公约。包括美国和中国在内的一些其他国家已经签署了该公约,但由于尚未批准该公约,因此不受该公约约束。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希望建立某缔约国法院承认另一缔约国法院的管辖权并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法院判决这种国际框架的目的体现了《纽约公约》的目的。《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序言确实提到希望“通过加强司法合作增进国际贸易和投资”。司法合作的另一个例子是在跨境破产中(有关跨境破产的讨论,请见《商法》月刊第8辑第8期:《跨境破产》)。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适用于民事或商事国际案件,不适用于家庭法、破产和不动产物权等事项。如果当事人均在同一缔约国居住并且当事人的关系以及与争议有关的所有其他因素均只与该国有关,该案件就不是国际性的(第一条)。

该公约规定它不影响一个国家作为交易当事人时所享有的国家豁免权(有关国家豁免权的讨论,请见《商法》月刊第9辑第1期:《国家豁免》)。

《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有三项基本规则,如下所述:

首先,当事人在一项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中指定的某缔约国法院对于该协议适用的争议具有管辖权,除非根据该国法律该协议无效(第五条)。根据“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定义,当事人不一定要明确约定选择法院协议是排他性的,只要该协议指定了某缔约国的法院并且当事人没有另有明示约定即可。

You must be a 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subscriber to read this content, please 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subscribe today.

For group subscribers, please click here to access.
Interested in group subscription? Please contact us.

你需要登录去解锁本文内容。欢迎注册账号。如果想阅读月刊所有文章,欢迎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成为我们的订阅会员

已有集团订阅,可点击此处继续浏览。
如对集团订阅感兴趣,请联络我们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