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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法律术语的运用中有一个常见而且容易令人混淆的现象,就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看起来毫无分别的名词、形容词或动词被同时用来表述同一个概念。举例来说,我们会看到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用的名词,如goods and chattels(财物和动产)和will and testament(遗愿和遗嘱);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用的形容词,如null and void(无效和失效)、in full force and effect(生效和有效)和fit and proper(合适和适当);以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用的描述行为的动词,如give, devise and bequeath(给予、赠送和遗赠)和sell, transfer and assign(出售、转让和让与)。

这种现象在语言学中被称为同义词串,而这种现象之所以会出现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其一,这类词语的含义在传统法律语境下存在细微的差别;例如,虽然都是指遗赠人处置其财产的遗嘱,但will传统上针对的是遗赠人的不动产,testament传统上针对的是遗赠人的动产。与之相似,devise和bequeath都有“遗赠”的意思,但前者是指遗赠不动产,而后者是指动产的遗赠。

然而在当代合同法律语境下,许多法律词语间的传统区别已无关紧要。例如,传统上“陈述”(representations)和“保证”(warranties)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并对应不同的法律救济措施。现在,尽管这两个词实际上在表述同一概念,但是作为一种传统,它们还是会同时出现在合同条款中(见本刊第1辑第3期第78页《误导性陈述与保证》)。

导致同义词串现象的第二个原因是历史和语言学的共同作用。公元1066年,在经历诺曼征服后,诺曼法语或“法律法语”连同拉丁语成为英国的法律语言。直到公元1731年,根据一项新的法令,拉丁语和法律法语不再作为英国法律和法庭使用的语言,取而代之的是英语。

然而,即使在确立英语的法律语言地位后,英国的许多律师仍习惯于在合同等法律文件中使用法语词汇,并同时使用该法语词汇的英文同义词。例如,goods and chattels中的goods一词即是后加入的英文单词,又如give, devise and bequeath中的英文单词give。

本文将分别探讨transfer和assign这两个词及其对应的中文词汇在普通法法域和中国的不同用法。此外,我们还会了解英国法和中国法对合同权利转让的不同规定。

英文用法

在所有普通法法域,transfer或assign这两个词都常用来形容一方当事人将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所转让的资产既可以是房子或汽车等有形资产权益,也可能是合同权利或请求权等无形资产权益。

虽然两个词通常可以互换,但是在表示财产权益转让时,transfer传统上指能够被当事人实际占有的财产(如房屋、汽车)或能够被法律文书证明所有权的财产(如股权凭证)。与之相对,assign一词传统上指债权或合同权利(如租赁协议项下的租金收入)等无形资产权益的转让。

英国法项下债权或合同权利的转让

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相较于合同权利或请求权的转让,能够被当事人亲自占有的资产的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要简单许多。这是因为有形资产独立存在,不依赖于第三方的行为或义务。如果财产占有人同时也是所有权人,并且对该资产享有完整权益(即资产上没有任何权利瑕疵或负担),则其转让该资产不会对第三方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然而,当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或合同权利时,转让标的为向第三人(即债务人或义务人)主张支付的请求权。此时,第三人将受到该转让行为的影响,例如受让人可能会要求第三人直接向受让人而非转让人清偿债务。此外,第三人的权利还可能受到其他不利影响,例如该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第三人丧失向转让人主张债务抵销的权利。

在《1873年英国法院组织法》颁布生效之前,债权或合同权利的转让被视为衡平法上的转让行为(见本刊第3辑第5期第74页《衡平之于法律》)。在衡平法转让行为中,受让人无权直接针对债务人或义务人强制执行其受让的债权或合同权利。虽然如此,受让人可以要求转让人以转让人自己的名义起诉债务人或义务人,为受让人讨回款项。

《英国法院组织法》(现行《英国物权法》第136条)引入了法定转让的概念。在法定转让关系中,受让人能够同时受让转让人对债务人或义务人的请求权,还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义务人向其清偿债务或履行义务,但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该转让为绝对转让行为(而非担保协议的部分事项);(2)转让协议需采用书面形式;(3)转让标的包括全部债权;(4)已向债务人或义务人发出书面通知。第136条的有关规定如下(注意“据法财产”是指不具实体形态的权利,只能通过法律诉讼强制执行)。

第136条 据法财产的法定转让

(1) 转让人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亲笔签署(其意并非只是以押记形式作出)的债权或其他据法财产的绝对转让,如果转让人已就该项绝对转让向该等债权或据法财产的债务人、受托人或其他义务人给予明确的书面通知,则该绝对转让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自上述通知之日起向受让人转移和转让以下权利:

(a) 该等债权或据法财产的法律权利;

(b) 该等债权或据法财产的所有法律或其他救济措施;

(c) 无须转让人的同意而直接确认债务人已妥为清偿该等债务或据法财产 …

136 Legal assignments of things in action.

(1) Any absolute assignment by writing under the hand of the assignor (not purporting to be by way of charge only) of any debt or other legal thing in action, of which express notice in writing has been given to the debtor, trustee or other person from whom the assignor would have been entitled to claim such debt or thing in action, is effectual in law … to pass and transfer from the date of such notice:

(a) the legal right to such debt or thing in action;

(b) all legal and other remedies for the same; and

(c) the power to give a good discharge for the same without the concurrence of the assigno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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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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