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争议案件中的涉外先决问题(下)

作者: 陆怡红, 胡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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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涉外新型案件的涌现,在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如该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且由另一个司法领域的法院管辖,或者中国法院对另一案件虽有管辖权但不方便审理,那么中国法院就此先决问题如何处理?

陆怡红 胡光律师事务所 顾问
陆怡红
胡光律师事务所
顾问

笔者在本文上篇用两个实例来剖析什么情况下案件会涉及先决问题,特别列举了曾经代理的跨境争议案例。

接下来笔者将结合理论界观点、上期例举的实务界案例和审判人员的司法审判经验,对先决问题的两种情形、准据法、解决方法和审判步骤进行总结。

先决问题总结

先决问题的两种情形: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包括主要问题为国内法而先决问题是涉外法律问题、先决问题和主要问题均为涉外法律问题两种情形。上期例举的两个公司证照返还案均属第一种情形。

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以为应以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应依法院地的法律来确定。

但是随着实践中有关先决问题的案件越来越多、类型越来越复杂多样,目前很难用一个单一的规则来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上期巴鼎案中的审判人员采纳晚近时期形成的个案分析学说,即主张每个案件中先决问题的解决没有统一的机械的方法,需要根据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和法院地国的关系来判断。

解决方法和审判步骤:

  1. 参考上期的两个案例情形,在先决问题未被另一司法领域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情况下,需要考虑两个问题:首先,受理主要问题的中国法院审查其对先决问题有无管辖权。若没有管辖权,则可以中止审理主要问题,同时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具有管辖权的域外法院起诉来获得对先决问题的判决。其次,如果对先决问题拥有管辖权,则要进一步考虑是否方便由受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审理。若方便审理,则可将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一并审理,甚至可以通过追加第三人来一并审理;若不方便审理,则也中止审理主要问题,并且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域外具有管辖权并更加方便审理的法院诉讼先决问题。
  2. 与上期提及的两个案例不同,如先决问题已被域外法院裁决的情况下,一种可能是先决问题相关案件已被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则被承认(与执行)的域外法院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等同于中国法院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另一种可能是,若前述先决问题裁决未经中国法院承认,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审判人员能否将该域外裁决作为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学者认为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需要依据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审查作出该裁决的法院是否对该先决问题享有管辖权,若享有,则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银财务有限公司与广东三星企业公司车桥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案”中的思路,将其作为证据对待,在当事人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予以确认;若不享有,则可视该先决问题为未有相关裁决。

结语

在法院对先决问题无管辖权或有管辖权而不方便审理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将先决问题与主要问题一并审理,先决问题中的当事人的诉权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做出的裁决其公正性是令人怀疑的,这种裁决可能不会得到其他相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特别是认为对先决问题有管辖权的国家)。

上期提及的两案是跨境争议解决中有关涉外先决问题的两个不同类型的实例,A公司证照返还案中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对先决问题无管辖权。

巴鼎公司案中审理主要问题的法院对先决问题有管辖权但不方便审理,该案更是在涉外商事案件中为数不多的中国法院针对先决问题作出裁定的一个案例。

对于未经域外法院裁决的先决问题,如果中国法院没有管辖权,或者虽有管辖权但不方便审理,可以依照《民诉法》第150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中止审理。

作者:胡光律师事务所顾问陆怡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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