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在处理保险问题时,你可能自以为已经对所有事都了然于胸。但请三思!或许你会惊异地发现这样想太过天真

国企业通常为其在华业务专门制定一套商业合同及经营政策模板。这些模板文件一般都是以跨国企业海外总部的模板文件为基础,再根据中国法律的要求作出修改调整。但是对于保险事项,许多在华经营的跨国企业似乎都倾向于照搬其总部的保险条款和保单内容,却不愿专门制定适用中国业务的保单要求和标准。

跨国公司可能在不了解中国具体国情时,对供应商或承包商投保个人意外险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跨国公司可能在不了解中国具体国情时,对供应商或承包商投保个人意外险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

在最近一项涉及某跨国企业下属中国子公司的交易中,该公司需要聘用一家中国工程顾问公司。该公司与其顾问仅用数日便对顾问协议的重要条款达成协议,但却拖延了两个月才完成该协议的签署,原因就是双方无法就保险条款达成一致意见,而子公司又无权自行修改其母公司的顾问服务协议模版中关于保险事宜的条款。我们相信,许多跨国企业在中国都面临着这样的问题。

未防不测

许多在全球范围内采用统一标准保单的跨国企业会遭遇上述情形并不令人惊讶。他们要求供应商(包括产品与服务供应商)或承包商按照跨国企业全球保单规定的险种和最低额度投保,某些跨国企业要求其供应商和建筑承包商投保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专业责任险和商用车辆责任险,以及根据合同性质需要投保的其它险种(例如为建筑工人投保集体灾害险/个人意外险和建筑承包商需要的飞机责任险),要求的保额通常都在100万美元左右。

这些保单在美国或其他发达国家能很好地得到执行,但某些跨国企业可能发现,同样的保单却很难在中国推行。很多时候,这些跨国企业的业务团队可能很少甚至没有权限修改这类保单,而他们经过艰难的谈判后最终只能在合同中放弃许多保险要求,最终往往导致根本没有任何保险保障的尴尬结果。在另一些情况中,某些跨国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可能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纳入最低承保要求的条款,但糟糕的是,业务单位通常不会确认供应商是否真正履行了这些保险义务。

某些跨国企业则走向另一个极端:放弃保险,转而寻求其他保护措施。作为保险的替代措施,他们要求供应商提供由可靠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供应商将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他们可能在保证期内扣留一部分的合同价款(5%~10%)。这些跨国企业非常倚重对供应商的荐选程序,并相信以履约保函或预付定金为后盾的合同赔偿条款将为其提供有效的保护。这类安排可能在某些情况下有用,但不足以应付严重的意外情况。

许多跨国企业在认真衡量各类不切实际的保险条款以及零保险的风险后,都在迫切寻求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问题根源

很多因素都会给试图在中国推行标准保单的跨国企业造成困难。首先,跨国企业的保单可能没有专门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进行本地化调整,从而招致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投保金额过高。以商用车辆险为例,在中国可能很难找到投保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15.7万美元)的险种,在中国机动车人身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金比在美国要低很多,因此要求至少100万美元的汽车事故理赔金在中国供应商或承包商看来不切实际且有悖常理。

在中国,对机动车交通意外所致伤亡的赔偿金额与居民人均收入挂钩
在中国,对机动车交通意外所致伤亡的赔偿金额与居民人均收入挂钩

在中国,对车辆事故所致伤亡的赔偿金额与城镇居民的可支配年收入或农村居民上一年的人均年纯收入有关。例如,若某北京城市居民在2012年6月因车辆事故身亡,其死亡赔偿金将为65万8060元人民币(10.3万美元),即2011年北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万2903元人民币)的20倍,受害人或其家属还可能获得其他种类的损害赔偿金或救济,例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其金额通常在5万至10万元人民币。但伤亡赔偿的水平因地而异,在北京之外,由于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或农村居民的人均年纯收入可能很低,因此死亡赔偿金也可能低很多,例如2012年湖北省城镇居民的死亡赔偿金只有36万7480元人民币。中国的车主按要求也需投保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相关理赔首先用于赔偿车辆事故造成的伤亡,金额不足部分可通过机动车商业保险赔付。鉴于以上情况,在中国要求至少100万美元的汽车事故理赔金是不切实际、有悖常理的。

此外,保险产品在中国可能会有不同的名称或功能,公众责任险即是一例。公众人士在保单规定地域内若因该企业或其产品而遭遇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此时公众责任险就能分担企业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在某些国家,公众责任险承保范围通常包含产品责任,企业因销售或供应产品而对客户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可以得到该公众责任险的保护,因而公众责任险又称为公众产品责任险。或者在另一些国家,公众责任险可扩展至包括产品责任险。

某些跨国企业合同的保险条款中,要求对方在购买公众责任险时,涵盖产品责任保险。此类条款可能在澳大利亚等国适用,但不适用于中国,因为公众责任险在中国不包含产品责任,而且公众责任和产品责任通常需要分别投保。因此,要求中国供应商为投保产品责任而购买公众责任险的做法只会令人不解,甚至导致未投保产品责任险的结果出现。

另一方面,以往经验表明,中国供应商和承包商不愿购买保险。许多中国公司并不完全理解或不能体会保险的重要性,某些中国公司甚至会要求跨国企业承担投保费用。他们认为,保险并非中国的商业习惯(例如雇主责任险在中国的普及程度要比美国差很多),而且不必要的保险还会增加成本、影响利润。因此,在中国购买保险的企业所占比例低得惊人。举例来说,据报道中国仅有9%的建筑工程项目购买保险。有鉴于此,中国供应商或承包商推搪跨国企业的投保要求也就不会令人感到惊讶了。

 据报道,中国只有9%的建筑工程项目投有保险
据报道,中国只有9%的建筑工程项目投有保险

由于缺乏了解,中国公司还经常声称在中国买不到所需购买的某类保险,而实际上市场上就有这类保险或具有相同功能的险种,专业责任险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跨国企业需要专业服务时,通常会要求其服务提供商购买专业责任险,但罕有中国保险公司有能力提供这种保险;即便有能力提供,多数也仅限于传统的专业服务领域,如设计、法律、会计等行业;大多数中国公司不了解专业责任险的范围可扩展到设计师、律师、会计师以外的其他专业服务人员。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不均衡,某些可在一线城市买到的保险可能无法在二、三线城市买到,这也是某些中国公司声称买不到所需保险的另一个原因。

多数中国供应商和承包商固然缺少必要的培训,对保险事务没有经验,但更糟的是,某些在华跨国企业负责合同谈判的人员也不能全面领会保险的重要性,或未能透彻了解保单项下的确切要求和提出这些要求的内在原因。结果,他们当然无法有效地说服中国供应商或承包商关于投保的必要性,或协助他们向合适的保险公司寻购他们需要的保险产品。

采纳专家意见

在保险条款上的纠缠会对跨国企业的业务造成不利影响。首先,可能会拖延谈判程序;其次,在没有保单修改权或者不了解如何修改保单措辞的情况下,跨国企业的业务团队经常不得不放弃保险要求,以致该跨国企业的在华业务完全无法获得保险的保障(即便其中国业务可以纳入总部所购保险的承保范围)。

为解决这些问题,许多跨国企业已经意识到他们的全球保单需要修改调整后才能在中国使用。跨国企业应根据中国现有的保险产品使用正确的术语修改保单措辞。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合理设定投保金额也同样重要。与其要求承包商为数量有限的雇员购买最少800万元人民币的雇主责任险,不如要求为每名雇员投保保险金额在20万至5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保险,这样也许更为妥当。

在本地建立一支优秀的保险事务团队能确保你的资产得到保护
在本地建立一支优秀的保险事务团队能确保你的资产得到保护

对在中国适用怎样的保单存在疑问的跨国企业,应向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和律师寻求帮助。有经验的经纪人不仅会为企业在华需要投保的险种和金额提供意见,还会告知具体可向哪家保险公司购买所需保险才能获得最优惠的费率。在律师的协助下,可按具体需要制作不同的模板合同,这样对跨国企业与中国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大有帮助。

某些跨国企业在需要专业服务时,各类服务合同一律只提供一种专业责任险条款模板。某些情况下,有必要为不同的服务提供商准备不同的保险条款模板。例如,当受聘绘制设计图的设计院已购买专业责任险,而一家咨询公司受聘负责审核其设计图并出具意见时,要求咨询公司投保同一种专业责任险可能就不太适合,因为咨询公司在此情况下只承担次要或从属责任。

我们对跨国企业在中国购买保险的建议如下:

  1. 寻找可靠且经验丰富的保险经纪人协助挑选保险公司和决定所需承保的险种与金额;
  2. 根据商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金额将之归类分组,与法律顾问或保险经纪人合作为每一组合同设定具体需要投保的险种及
    金额;
  3. 制定反馈体系,便于业务团队向中国总部报告保单在各地区、各业务领域的执行情况;
  4. 在当地设立一个保险事务协调小组,负责审查、监督中国地区的保单执行情况并更新相关保单内容。

作者:李德维(David Livdahl)是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首席合伙人兼首席代表,自2000年起入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员名册;盛佳是普衡北京代表处合伙人;覃晓丹是普衡北京代表处律师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