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仲解释新版《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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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应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发展潮流,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对其《仲裁规则》进行了修订。新版《仲裁规则》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于2014年11月4日修订并通过,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贸仲《仲裁规则》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设立仲裁院管理仲裁案件

为深化机构改革,贸仲增设仲裁院,以代替秘书局履行《仲裁规则》规定的管理案件职能;秘书局则重点发挥仲裁宣传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的功能。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贸仲增设仲裁院系其内设部门职能分工的变化,贸仲名称及其示范仲裁条款均没有变更。

“多份合同的仲裁”及“追加当事人”

针对当今商业模式多元化的趋势,为快速解决当事人因连环交易、多方交易、项目系列交易等多方多份合同发生的争议,方便当事人仲裁,公平公正地作出裁决,贸仲总结自身实践经验,在新规则中增加了“追加当事人”、“多份合同的仲裁”的规定,并修改“合并仲裁”条款,推进程序高效运行,节省当事人的仲裁成本。

提高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

为提高效率,减少程序环节,考虑到我国经济总量发展形势,以及贸仲受理案件标的额逐年增加的趋势,新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由人民币200万元(32.5万美元)提高到人民币500万元,即,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争议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arbitartemain增加“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

此次规则修订增加了“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突出贸仲的国际化特色。贸仲在推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2012年9月,应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邀请,贸仲在香港设立了贸仲香港仲裁中心。2012年5月《仲裁规则》实施时贸仲香港仲裁中心尚未成立,因此该规则对此未作相应规定。此次增加香港专章,充分体现了贸仲仲裁规则的开放性、国际化特点。

“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专章体现了不少国际仲裁的新实践,如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案件的程序适用香港仲裁法律;仲裁地为香港;当事人可以在贸仲仲裁员名册外选定仲裁员;仲裁收费实行机构管理费与仲裁员报酬分别收取的国际惯例等。这些修订表明,贸仲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融入香港国际仲裁实践,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高效和国际化的仲裁服务。

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规定

紧急仲裁员程序是国际仲裁发展中出现的新制度,代表了国际仲裁规则的发展方向,它反映了仲裁庭组庭前临时救济措施的重要性,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实现。

于健龙
于健龙

在《仲裁规则》中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的规定,适应了贸仲香港仲裁中心管理仲裁案件的需要。根据香港仲裁条例,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裁决与法院命令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此外,这也增加了当事人依据紧急仲裁员的裁决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如果执行地法律赋予紧急仲裁员裁决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依据紧急仲裁员裁决申请强制执行。

增加紧急仲裁员程序,还可以作为法院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紧急仲裁员作出的紧急救济可能是法院无法作出的,是对法院临时措施的必要补充,有利于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损失,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修订

其他修订还包括完善仲裁文件送达方式、增加首席仲裁员的权力、聘请速录人员等内容。

贸仲通过修订规则,进一步完善仲裁程序设计,提高仲裁效率,不断自我完善和革新,竭诚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高效的国际仲裁服务。

作者:于健龙是贸仲副主任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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