藐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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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法域都有旨在维护法律制度公信力以及防止妨碍司法行政的法律。尤其重要的是,确保法院的正常运作,以及不论是在审判程序中还是审判程序之外,法院的工作以及社会对其工作的尊重没有受到损害或破坏。在普通法法域,法院有权力惩罚拒绝遵守法庭命令的人以及其他不尊重法庭的人,或者以某种方式妨碍司法秩序的人。这种行为或者因这种行为而犯下的罪名被称为藐视法庭。本期文章将介绍普通法法域的藐视法庭相关法律,并通过对比分析中国大陆的有关规定。

普通法法域

英语词“contempt”可以追溯到拉丁词“contemnere”,意思指“轻蔑或蔑视”。在普通法法域,传统上,民事上和刑事上藐视法庭行为之间有所区别。民事中处罚藐视法庭的权力的目的是为了强制遵守法庭命令或者阻止法庭命令无效。而另一方面,刑事中处罚藐视法庭的权力的目的是为了惩罚和阻止妨碍司法。由于两种处罚藐视法庭行为的权力会涉及到同样的程序并且会导致相同的后果(包括监禁和罚款),因此这种区别通常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如果藐视法庭行为被作为犯罪行为对待,那么和其他刑事犯罪一样,应当证明该等行为“排除合理怀疑”。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区分直接藐视和间接藐视,直接藐视是在法官面前藐视法庭,而间接藐视是藐视行为或不当行为未发生在法庭内的情况,包括不遵守法庭命令的行为(这种行为有时也被称为推定藐视法庭行为或间接藐视法庭行为)。

藐视法庭行为的形式有许多种,并且受到法律以及法院制定的普通法原则(有关法官制定法律的讨论,请见《商法》第3 辑第2期:《约束力还是说服力?》)管辖。以下为藐视法庭行为的三种主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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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以前是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著作《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 law.asia/zh-hans/china-lexi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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