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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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lot scheme introduces VAT  in lieu of business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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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1116日联合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并于同日出台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与《试点方案》和《试点通知》同时颁布的还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配套实施细则。

根据《试点通知》,决定于201211日起在上海市设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根据《配套细则》,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税制安排发生变化

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明确过渡期的安排

试点方案对于现行的流转税制作出了较大改革,为使新旧税制平稳过渡,试点方案特别规定了过渡期的安排,主要有四个方面。

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行业,优惠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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