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网络数据信息安全背景下的企业刑事合规

作者: 曾峥、陈伊韬,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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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时代背景下,掌握大量信息数据资源的企业们在收取时代红利的同时,也需要接受法律法规的监管和约束。自2016年《网络安全法》(《网安法》)通过以来,《民法典》《数据安全法》(《数安法》)及《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保法》)也相继落地,执法依据位阶上升,监管尺度日益细化,要求企业严于律己,提升自身有关核心数据、重要数据、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合规水准。网络安全犯罪问题涉刑的违法性判断标准和条件亦发生变化,带动相应刑事合规风险的提升,相关企业需要予以充分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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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峥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违法获取、处理、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网安法》第64条、《个保法》第66条规定,以违法方式获取、处理、出售或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相关部门可以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业务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对相关人员做出从业禁止的行政处罚。与之相对应的,《刑法》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注明了企业需要加以防范的刑事风险。

在(2020)浙0683刑初352号判决书中,某教育公司通过从网上购买学生信息(姓名、学校、家长电话号码、住址等)27万余条,并雇佣他人使用购买的学生信息,以打电话、上门免费授课等方式推销“名师讲堂”软件。后该单位及主要涉案人员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法侵入网络,非法控制系统或窃取网络数据或为上述行为提供工具。在《网安法》第22条、第27条、第48条中规定了设置恶意程序,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以及为上述行为提供程序、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对涉案人员采取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与之相对应的,《刑法》第285条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均对应着企业需加以防范的刑事风险。

(2017)京0108刑初2384号案中,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使用“tt_spider”文件破解字节跳动的防抓取措施,实施视频数据抓取行为。法院判处该单位及主要涉案人员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技术上的帮助支持。《网安法》第27条、第63条规定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违者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对涉案人员采取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强制措施。与之相对应的是《刑法》第287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浙0702刑初651号判决书中,某网络科技公司接受客户要求订购后台操控价格走势的虚拟币交易软件,在明知后台操控功能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制作了“24DCEP”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供其使用,并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后该单位及主要涉案人员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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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伊韬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数据跨境流动强监管下的潜在合规风险。在《网安法》第37条、第66条,《数安法》第31条、36条、45条、46条及《个保法》第三章个人信息跨境规则中均对向境外提供数据或个人信息做出了严格限制。经过相关主管部门安全评估与批准成为必要的前置条件,尤其是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大规模个人信息处理的运营者。违者视情节可处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除此以外,企业还应注意到某些敏感信息如处理失当,则可能涉及《刑法》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或第219条下的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该两类情况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企业商业秘密,随着监管升级对跨境信息数据流动的关注将日益提升。

除明确法律责任的禁止性义务规范之外,上述三法还设置了大量需要企业严格遵守的义务条款。典型的如《网安法》第47条,规定了运营者对用户发布信息的监督管理义务。若企业怠于履行,若经有关部门警告处罚后仍不整改,则可能涉及《刑法》第28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刑事风险。

2021年5月,重庆网安在办理一起赌博案件时发现涉案嫌疑人利用“某牛”APP软件平台发布“银行卡、手机卡买卖”等违法广告信息。后经核实,“某牛”APP运营主体公司在2020年曾被属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未对APP内信息发布等环节进行有效整改,致其再次被违法犯罪嫌疑人用来发布违法违规广告信息共计九千余条,并造成现实危害。5月26日,该公司相关负责人因涉嫌违反《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被刑事拘留。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峥、律师助理陈伊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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