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慕大吸引亚洲保险行业的原因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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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十年,亚洲保险行业的并购交易可谓如火如荼。对外投资快速增长,其中本土和国际保险公司的购销交易及中国保险企业海外扩张对此贡献尤大。据汤森路透的资料,中国保险企业去年进行的境外并购交易金额翻番,高达110亿美元。

陈子雅 FIONA CHAN 毅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Appleby
陈子雅
FIONA CHAN
毅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Appleby

虽然境外投资普遍受到去年出台的资金外流和外汇兑换管制措施影响,但有偿债能力、资产负债表健康的大型险企扩张计划获批的可能性还是较高。百慕大就是这些活动的前列阵地。

百慕大强大的法律和监管框架具有高度适应性,符合国际标准,能够确保保障合规行为。因此,百慕大具有巨大潜力,成为吸引亚洲保险企业和投资者的主要保险和再保险中心。

创新监管机制。作为保险行业的主要注册地,为了适应全球保险市场的普遍趋势,百慕大对其立法和监管均实施了一些变更。百慕大的保险许可和监管制度主要受百慕大《1978年保险法案》和相关条例规范,其适用于在百慕大境内或从百慕大经营保险业务的任何人。整体上,包括在百慕大国内经济范畴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也包括从百慕大办事处开展非国内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论其是否注册,亦不论其大部分股份是否被百慕大主体所拥有。

所有在百慕大境内经营业务或者从百慕大从事业务的保险经纪人、经理、代理人或销售人员也受《保险法案》及相关条例规范。该法案提高了百慕大作为汇聚保险、再保险、自保保险及相关投资的一流国际中心的信誉。2016年,百慕大进一步修改其法律,要求若干类商业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必须从百慕大进行支配和管理。为达到相当于偿付能力标准II(Solvency II)的水平,百慕大司法辖区采取了一些增强监管制度的措施,如要求在百慕大建立总部。

偿付能力标准II根源是2007-2008年金融危机。在社会呼吁防范金融体系的过度风险后,欧盟认清了各国监督模式缺点。偿付能力标准II指导建构起基于风险的审慎机制,在资本、治理和监督、披露及透明度等方面为保险和再保险行业设定了规范标准。百慕大是获美国全国保险专员协会批准的合资格的司法辖区,如今在偿付能力标准II指令项下也获得同等地位。认可偿付能力标准II的好处是:当总部在百慕大的商业保险机构在欧盟境内经营业务时,它们不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事实上百慕大已采取重要措施向监管和创新标杆的方向迈进。

此类国际监管标准与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拟严格执行的风控可谓异曲同工。保监会的动向背后有两大原因,一是中国正在全面打击资本外流,二是今年四月保监会主席因涉嫌严重违纪被免职。在中国加强监督的大背景下,从事并购及海外扩张的中国险企和投资者会发现百慕大的保险和再保险行业令人安心,经营该行业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可与欧美相媲美,与其他离岸司法辖区比较更是优势明显。

最大的自保市场。作为发展专业自保行业的先驱,百慕大至今仍是最大的自保公司注册地,共有逾1,200家注册的自保公司,数量较去年增长38%。一般而言,自保公司是由其被保险人全资拥有和控股的保险公司。股东不仅风险由自保公司承保,也享有自保公司的承保利润。

由于保险集团的成立和架构、承保风险构成、风险与集团业务关联度等等因素千差万别,百慕大的自保产品种类繁多。自保有大量优点,其中包括风险管理成本较低、改善现金流、减少税负。

作为当地核心的保险业务之一,百慕大的自保行业受符合严格国际标准的有效监管制度制约。百慕大有完备的保险立法,一方面方便企业注册,另一方面则确保企业遵守严格的监管要求,如维持足以应对所有潜在理赔申请的充足的保险储备金。百慕大货币管理局(BMA),尤其是其保险处,不仅有维持稳定的监管制度,也为保险行业培养了一个诱人的市场,其在两者之间取得的平衡能力受到好评。BMA采取主动、协作的监督态度,这也是百慕大作为领先的保险业中心的主要魅力之一。

虽然百慕大多数自保公司是美国控股的实体,但近年来自亚洲的自保业务比例呈上升趋势。作为快速国际扩张后实施的全球风险管理政策内容之一,不少大型中国国企建立了自保公司。鉴于百慕大自保行业的声誉和成熟度,该司法辖区是亚洲保险企业和投资者的极佳选择。

展望未来

与其他众多行业一样,亚洲地区(特别是中国)对先进、灵活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正在快速增长。依托稳定且具有适应性的法律和监管制度、自保公司和保险连结证券等创新产品及积极主动、备受推崇的监管机构,百慕大完全有资格为亚洲的新兴保险行业提供价值和经验。

作者:毅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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