疲软经济下的长期供应合同纠纷(上)

作者: 牟笛, 胡光律师事务所
0
1645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年来,伴随着中国经济从一路高歌猛进转入相对沉寂的疲软期,长期供应合同引发的纠纷成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中引人注目的现象。

据我们观察,在长期供应合同的冲击下,几乎没有任何一个行业能够独善其身,部分行业“灾情”特别严重。

牟笛 Vincent Mu 胡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Senior Associate Martin Hu & Partners
牟笛
Vincent Mu
胡光律师事务所
资深律师
Senior Associate
Martin Hu & Partners

例如,钢铁行业自2012年出现的全行业亏损就导致其包括生产、贸易在内的整个产业链出现大量纠纷。

上游钢铁企业无法履行原材料采购合同,从而与供应商频发争议;下游的钢材贸易企业在钢材价格暴跌和钢材需求乏力的夹击下同样纷纷陷入经营困境,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摩擦不断。

据统计,截至2013年上半年,仅上海一地因钢材贸易导致的银行不良贷款就高达约1500亿人民币(尚未统计民间资金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企业所涉及的不良贷款)。

再例如,超市供应商和超市之间的供货纠纷在全国范围内迅速蔓延,致使超市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继2013年上半年英国乐购将其大部分中国业务出售给华润后,年底又传来沃尔玛将关闭数十家中国店面乃至全面退出中国市场的传闻。

结合我所的实践经验,笔者将用两期的篇幅就长期供应合同纠纷的类型、特点和应对防范策略向广大读者作出介绍。本期先探讨这类合同的纠纷类型和特点,下期将探讨应对、防范的方法。

纠纷类型

长期供应合同中的“供应”两字很容易使人直接联想到买卖合同。

但笔者认为,结合目前市场中实际发生的情况,对长期供应合同应做更为广义的解释——除买卖合同外,诸如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经销代理等合同类型均可划归为长期供应合同。

尽管《合同法》根据上述合同法律关系的不同将其划分为不同类型,但究其实质,此等合同无一例外均具有“供应”性质,只不过供应的具体内容不同,分别为物、使用权、定制物品或服务等。

从案件争议类型而言,长期供应合同纠纷又可划分为“变更”、“解除”两类。前一类型中,起诉一方的目的并不是全面避免履行已经签署的长期供应合同,而是希望对合同条款,尤其是关键商务条款进行调整;后一类型中,所谓“解除”又要做广义解释,即起诉一方希望通过撤销、宣告无效、解除等方式从根本上避免合同的实际履行,手法显然更为激进。据我们观察,绝大部分当事人本着“取乎其上,得乎其中”的原则而直接寻求解除合同,变更诉讼在实践中相对罕见。

纠纷特点

尽管每一个具体案件都会有不可复制的特殊事实背景,但总体而言长期供应合同还是体现出一些具有共性的特征:

首先,长期供应合同往往影响重大,甚至对企业具有决定性的重大意义。在我们接触的若干重大长期供应合同纠纷中,为了达成“供应”的履行条件,合同双方还需要进行公司设立、项目建设、人员招募、设备采购等一系列前期准备。在这样的条件下,一旦“供应”出现争议,对合同当事人双方而言都必然意味着重大的资金成本和机会损失。

正因为如此,对长期供应合同的决策在横向上往往会突破法务部门的权限而涉及到财务、技术等其他部门;纵向上则往往超出中国区分公司的控制,而上升到全球总部层面。可以说,此类案件的沟通和决策成本远超过其他普通案件。

其次,虽然长期供应合同的法律纠纷实质通常相对简单,但财务、技术背景却可能极其复杂。

上述列举的买卖、租赁、经销代理等合同类型均属于商业交往中运用频繁的合同,法律上很难找到新奇的争议点。但随着目前商业活动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此类合同往往包含大量让企业法务顾问、律师感到陌生的财务、技术细节,从而大幅增加了工作难度和压力。

第三,长期供应合同难以和解,却又常常以和解告终。正因为长期供应合同牵涉重大利益,任何一方的决策者都很难在不经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贸然与对方达成和解。因此,尽管长期供应合同往往伴随着冗长的协商谈判过程,但合同纠纷却极少会因而得到真正的解决。另一方面,由于长期供应合同案值巨大,其裁判和执行通常会面临更多的障碍,并最终促使双方在相互妥协中和解结案。这一看似矛盾的情况恰恰提示当事人应当根据此种纠纷自身的规律,适当规划自己的策略和节奏,从而始终处于相对主动的位置。

牟笛是胡光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Martin_Hu_&_Partners_logo

胡光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8楼

8/ Floor, Kerry Parkside Office

1155 Fangdian Road, Pudong

Shanghai, China

邮编 Postal code: 201204

电话 Tel: +86 21 5010 1666

传真 Fax: +86 21 5010 1222

www.mhplawyer.com

胡光 Martin Hu

电子信箱 E-mail: martin.hu@mhplawyer.com

牟笛 Vincent Mu

电子信箱 E-mail: vincent.mu@mhplawyer.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