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犯罪案件民事程序的类型化处理

作者: 杨光、张小可,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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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正式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九民会议纪要》旨在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具体法律适用的参考,对司法实务而言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民间金融的日趋活跃,P2P、民间借贷等领域的民商事纠纷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形日益增多。《九民会议纪要》第12部分129条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做出了积极回应,为日后的审判实践提供了指导。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交叉案件涉及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从诉讼法的角度来说,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交叉案件程序的处理主要指案件管辖。

民事
杨光
主任
兰台律师事务所

《九民会议纪要》第129条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规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与民商事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从而使得此类案件所涉民事救济程序进一步类型化、规范化:

第一,从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难度出发,确认该类案件集中处理原则。涉众型经济犯罪概念由公安部于2006年11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上首次提出。2017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利益受损人数众多、可能影响社会秩序稳定”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犯罪。

涉众型经济犯罪不是法律的分类概念,而是对犯罪形式分析以后提出来的犯罪的概念。该类案件往往呈现出涉案主体复杂且人数众多、涉案地域较广且金额巨大、犯罪手段多样且隐蔽化特点。该类案件处理往往牵涉多地区且需多部门协调妥善处理。

民事
张小可
律师
兰台律师事务所

《九民会议纪要》第129条从法院审理层面确认该类案件集中审理原则,与2014年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非法集资意见》)确认的关于涉案资产统一处置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办理经济犯罪规定》)确认的案件侦办统一协调原则保持一致。

第二,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已进入刑事立案阶段的,必须“先刑后民”。《非法集资意见》仅就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确认了“先刑后民”程序处理原则。《九民会议纪要》129条涉及涉众型经济犯罪,规制范围更大。

第三,针对正在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发现有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由侦查机关审查认定是否立案。即经济犯罪的罪与非罪认定权限移交至侦查机关,而非法院。

上述规定应与《公安办理经济犯罪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关于经济犯罪线索、材料移送规定进行区分。《公安办理经济犯罪规定》关于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是否为同一事实或存在有关联性认定权限仍属原审理民商事案件法院。

《九民会议纪要》129条规定实际已明确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审查认定、立案与否等均应集中由侦查机关处理,即明确此类民刑交叉案件必须“先刑后民”。

《九民会议纪要》129条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从保障社会稳定、提高查明案件事实综合效率的角度,规定了“先刑后民”的处置原则。但司法实践中不乏对于该种处置原则的过度适用。例如对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某些公安机关或者其他侦查机关滥用涉嫌犯罪这一理由,要求人民法院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又例如法院以涉众性为由,对于涉及经济犯罪的民事纠纷一概不予立案。

上述关于“先刑后民”原则滥用的司法乱象,严重影响当事人权益保护,也不利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完善。刑民交叉案件无论对于刑事司法还是民事司法来说,都是相当疑难的一类案件。涉众型经济犯罪类民刑交叉案件,一方面应以“先刑后民”为处置原则;与此同时,无论侦查机关、检查机关亦或法院均应严格明确适用范围,谨防滥用。

作者:兰台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光、律师张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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