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布新的工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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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政府最近发布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办法),已自2017年5月1日起试行。新办法将取代2002年发布并于2010年修改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新办法设定了工资支付表和考勤记录要求并修改了此前的工资支付办法。

工资支付表和考勤记录。根据新办法,企业必须以书面方式编制和保存:(1)工资支付表和劳动者工资清单;(2)劳动考勤记录,每月与劳动者进行核对。

企业保存工资支付表和劳动考勤记录时间不得少于2年。如果企业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企业会被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会被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的工资支付规定。虽然有关工资支付的主要规定与旧办法一样,但新办法要求:

  • 企业停工、停产、歇业,劳动者未付出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支付工资。
  • 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经依法集体协商或者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此前为15日);
  •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而不是从实际终止日起;
  • 提高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罚款:(1)一般情况下,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2)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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