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环境变更下的金融“泛资产管理”

作者: 吕琰、黄颖,融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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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托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十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先后颁布多项规章,为信托公司基于“信托”这一独特的制度安排接受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对该等资产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时至今日,信托公司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仍是资产管理市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开资料显示,截至2013年底,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为12万亿元人民币,占据市场上资产管理规模的首位。

吕琰 Lawrence Lu 融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金融证券部总负责人 Senior Partner, Head of the Financial Securities Practice Group SG&CO PRC Lawyers
吕琰
Lawrence Lu
融孚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金融证券部总负责人
Senior Partner, Head of the Financial Securities Practice Group
SG&CO PRC Lawyers

主导地位

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的灵活性,在今天仍占据着主导地位:信托财产可以采取信托贷款、同业存款、买入返售、融资租赁等债权性投资方式,也可以采取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实物投资以及各种财产权利投资等权益性投资方式,并可以在金融市场上配置标准化的金融工具和非标准化的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在实业市场上进行形式多样的资产配置。

业务开放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同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也开始施行,基金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全面开放。

基金公司不仅可以针对单一或多个客户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市场上标准化金融工具,还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载体。资产管理市场又添生力军。

2012年10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公布并施行。

2013年6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修订。

范围扩大

经过修订,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适用《证券投资基金法》,资产管理计划在证监会法规层面被定性为信托法律关系;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范围和运用方式适度扩大,但总体上被限定在金融市场各类标准化和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对于单一客户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则完全放开其投资范围,允许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并在合同中约定投资范围。

黄颖 Huang Ying 融孚律师事务所 金融证券部、银行与结构 融资业务负责人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Finance & Securities Department and the Banking & Structured Financing Practice SG&CO PRC Lawyers
黄颖 Huang Ying
融孚律师事务所
金融证券部、银行与结构
融资业务负责人
Executive director of the Finance & Securities Department and the Banking & Structured Financing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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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争鸣

2013年6月1日,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私募基金明确被纳入基金法规范运作的管理体系。资产管理进入了一个百花争鸣的新时代:

  • 资产管理的主体多元化,规模不容小觑。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经过其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的“正名”,依托于自身优势,开展各有侧重的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13年底,除信托公司管理12万亿元人民币的信托资产占据着资产管理规模首位外,银行管理的理财资产达10万亿元人民币,位居第二;保险公司管理的资产规模8.5万亿元人民币,居第三位;基金公司管理资产4.2万亿元人民币;而证券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也超过了4万亿元
    人民币。
  • 资产管理主体之间既相互竞争又必要合作,呈现出“百花齐放、互补共赢”的态势:各个资产管理主体在清醒认识到自身优势、找准市场定位并设计出真实符合投资者所需要的产品的前提下,又互相借鉴、取长补短,创设出银信、银证、银保、信证、信保、信基、证基等品种繁多的双赢合作方式。资产管理主体之间的生态关系已经从原来的单一、线性,转变成多元、相互交叉。

时代前沿

在新时代的推动下,多个资产管理主体共同合作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资产管理的重要方式再次被推到时代的前沿。如市场上已经成熟的证券与信托或基金合作将MABS(非审批的市场化资产证券化)运用于资产证券化的双SPV结构,银监会、人民银行审批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的SPT结构,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ABN)都引起了多方关注。

下一个春天

而证监会监管审批的证券公司专项资产证券化业务,则由于证监会机构重组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暂停审批而在静静地等待着监管部门安排的下一个春天。

作者:吕琰,融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及金融证券部总负责人;黄颖,融孚所金融证券部、银行与结构融资业务负责人; 刘洪光, 融孚所资产证券化业务高级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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