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务决定有利外商有限合伙

作者: 盛冕以及 Paul O'Donnell,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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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亚税务局在第2011/25号税务决定(TD2011/25)中明确,在外国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即使该国和澳大利亚没有签署税务协定,只要满足下列情况,该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仍可以获得澳大利亚税务协定第7条的优惠待遇:(1)有限合伙人具有与澳大利亚缔结税务协定国家的居民身份;以及(2)合伙人居住国的税法认定该有限合伙企业财务透明,并且企业的商业营利被认定属于合伙人的营利。

盛冕 博雷道盛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盛冕
博雷道盛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TD2011/25的决定对其签发日期前后均适用。因此,先前策略保守的外国有限合伙企业也许需要回顾税务协定的第7条是否也适用于上一年度,看看能否减少澳洲政府对非境内常设机构所征收的商业营利税。

TD2011/25会与投资管理制度(IMR)相辅相成,对同时被IMR视为集体投资工具的有限合伙企业,提升课税标准的明确性。

若合伙人自身为有限合伙企业,并且TD2011/25适用于每个居间的有限合伙企业,则税务协定第7条的优惠待遇可适用于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最终合伙人。澳大利亚税务局指出,一般合伙人有责任证明有限合伙人为税务协定缔约国的居民。

本所名称已于2012年3月1日起由“澳大利亚博雷道盛律师事务所”变更为“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本代表处正在申请将名称从“澳大利亚博雷道盛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变更为“澳大利亚亚司特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吸引外国资本

澳洲政府宣布,对向外资征收的投资所得税作出三个阶段的修订,即所谓“IMR”。IMR旨在提升投资明确性,增加驻澳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国投资资金的吸引力。三个阶段的修订都已公布。以下为拟议修订的要点;

  • 若外国资金没有在2009-2010年度或之前的年度在澳大利亚作出税务申报,税务专员不得对特定外国集体投资工具的组合投资(权益少于10%)收益以及特定衍生产品投资收益进行税收考量(第一阶段)。这项改动旨在回应美国FIN48会计规则对不明确课税(适用于数个在澳大利亚持有资产或管理资产的投资基金)所作出的规定;
  • 豁免对某些消极性投资组合所得与外国集体投资工具所得征收的所得税。若没有这项改动,这些所得可能会在澳大利亚课税范围内,因为外国集体投资工具被认为在澳大利亚具有常设机构,这样认为纯粹是因为该投资工具雇用了驻澳洲的投资经理,而该经理习惯性地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行使谈判与签署合约的一般权力(第二阶段);
  • IMR的第三阶段扩大了第二阶段的范围,针对外国集体投资工具因处置非澳大利亚的非投资组合(即持有权益大于10%)而产生的营利,豁免对该营利的征税。

包含第一和第二阶段修订的第二部草案已于2012年3月7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而包含第三阶段修订的草案尚未公布。

公示草案的条文解释指出集体投资工具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并且澳大利亚税务局在一项解释决定(ATO ID 2011/4)中明确,在现行受管理投资信托法规下,爱尔兰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也符合集体投资工具的定义。因此,对源自澳大利亚的营利征收所得税,TD2011/25决定和拟议的投资管理制度将有更明确的规定,尤其是对被投资管理制度视为集体投资工具的有限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聘用驻澳大利亚投资经理,而该经理习惯性地代表有限合伙公司行使谈判与签署合约的一般权力)。

Paul O'Donnell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悉尼办公室 合伙人
Paul O’Donnell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悉尼办公室
合伙人

尚存歧义

有限合伙企业需证明有限合伙人有权受惠于税务协定,以及该企业在合伙人居住国内财务透明。关于这两项要求,有限合伙企业能够做到的举证程度尚不明确。为求谨慎,有限合伙企业应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确认税务协定的有利规定是否适用。但在自我评估机制下,有限合伙公司如果在澳大利亚税务局要求说明时能提供足够信息证明其有权受惠于税务协定,就可以自行决定其立场。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国法律不将其视为独立的法律实体,TD 2011/25的适用范围是否会受影响?影响程度又有多大?我们注意到,这方面的法规还存在一些歧义。对上述问题,TD2011/25第28段的规定仅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国家赋予该企业的税务待遇并非必须考虑的因素……”

此外,澳大利亚税务局在第5段规定,“若具备财务透明的实体为非合伙形式,则TD 2011/25的决定不适用”,对于规定所指的“合伙”仅是澳大利亚法律定义的合伙制,还是也包括外国法律或国际法承认的合伙制(并非《1997年所得税评估法》第830条认定的外国混合公司),这个问题尚不清楚。而我们注意到,基于所有权的要求,澳大利亚税制不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外国混合公司的资格,因此TD2011/25决定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盛冕是博雷道盛上海代表处合伙人, Paul O’Donnell是亚司特驻悉尼合伙人

(Ashurst)

博雷道盛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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