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合规性审查

作者: 沈仁刚、张亚楠,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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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中,政府往往会承诺在税收、财政、土地等方面给予投资方一定的优惠政策,投资方亦需要在注册辖区、业务范围、投资规模、效益产值、纳税额度等方面作出相应承诺。

沈仁刚 SHEN RENGANG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AllBright Law Offices
沈仁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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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Senior 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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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述这些承诺均会转化成权利义务呈现在以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作为一方主体,投资方作为另一方主体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对招商引资合同的合规性审查就非常重要。本文笔者就政府招商引资合同的审查要点逐一进行分析。

核查投资主体

招商引资的目的在于“招商”。招商引资合同签订前,政府可以通过工商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等途径整合信息,判断投资方的主体资质和履约能力,避免招商引资中引入“皮包公司”或履约能力差的其他公司。

明确权利义务

为了引进资金,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通常会向投资方承诺给予土地、过渡厂房、专项资金、人才支持等优惠政策,并且需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予以兑现。在招商引资合同中明确政府与投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是避免发生纠纷的重要事前防范措施。在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的权利义务条款时,应注意以
下几点:

  1. 审查合法性。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不得“法外优惠”。比如在给予土地优惠政策时,必须采用“招拍挂”的出让方式,只能出让“工业、商业”用途土地,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出台的最低土地出让价格。再比如,财政补贴必须符合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条件,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财政补贴应予以相应的调整。
  2. 审查合理性。在招商引资合同中需要明确政府作出优惠政策承诺的前提,即只有投资方在注册辖区、业务范围、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项目建设期限、投运后对地方政府财政及地方就业人员的贡献等方面达到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具体条件时政府才能兑现,以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再如,专项资金扶持可以与投资方在辖区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金额及该辖区留成部分相挂钩,以激励投资方提高产值。
  3. 审查可兑现性。政府作出的优惠政策承诺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应当确保可以兑现,否则,一旦不能兑现需要承担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比如,政府承诺的支持人才子女就读政策只能承诺在本辖区内和义务教育阶段。

细化违约责任

张亚楠 ZHANG YANAN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Associate AllBright Law Offices
张亚楠
ZHANG YANAN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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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招商引资合同中,大部分合同通常设置“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赔偿责任”的概括条款。如果前述条款仅作为违约条款其一无重大影响,但如果违约条款仅有这一条,一旦投资方违约政府方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己方损失,不利于保障政府方的合同权益。

政府在招商引资合同中,可以针对投资方的主要义务分别设置违约情形、责任承担方式以及损失额的计算方式。一方面可以增加投资方投资成本,督促投资方顺利履行合同;另一方面,一旦投资方违约,有利于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设置违约的情形主要包括,注册辖区、业务范围、出资额、出资期限、投资强度和规模、投产、产值和纳税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一旦投资方触发违约情形,政府方有权单方解除招商引资合同,并有权要求投资方退还及赔偿已享受的各种优惠政策,必要时,还可以约定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方式。

设定争议解决

实践中,对于因招商引资合同发生的纠纷到底属于民事纠纷还是行政纠纷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认为,招商引资合同的标的仍然是双方对民事财产权益的处分,政府在税收、土地、财政等方面的承诺与投资方在注册辖区、业务范围、投入资金、效益产值等方面的承诺是对等的,招商引资合同亦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应当属于民商事纠纷的范畴。当政府未能兑现招商引资合同中承诺的优惠政策时,投资方也可以要求政府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此,在招商引资合同中仍然可以约定由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管辖,从争议解决的时效性和灵活性考虑,建议约定为某一仲裁机构仲裁。

作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沈仁刚、律师张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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