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作者: 王亚东、 陆蕾,瑞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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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9月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 沿线国家包括从立陶宛到印度尼西亚的60多个国家。据普华永道统计,2016年中国大陆企业海外并购金额高达2,210亿美元,超过前四年交易金额总和;有超过58%的中国企业高管认为一带一路会带来投资机遇,特别是铁路、公路建设、发电站及输电网、机场、码头、数据网络建设、土地使用规划、房地产开发、城镇化、旅游业等领域。

王亚东 WANG YADONG 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Rui Bai Law Firm
王亚东
WANG YADONG
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Partner
Rui Bai Law Firm

另外,商务部服贸司负责人谈话表明,中国2017年上半年服务进出口实现两位数增长,其中,知识产权出口金额同比增长458.4%。不过,伴随着企业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并购、技术合作、服务贸易的展开,随着“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的转变,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风险也逐渐加大,企业应做到未雨绸缪。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的统计,中国的经济实力与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的总和基本相当,也就是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发展水平普遍低于中国。与投资美国及西欧发达国家或地区相比,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企业所面对潜在的风险和挑战都是前所未有的。

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较大差异,给投资企业带来额外风险。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是指知识产权只在授予其权利的或确认其权利的国家或地区产生,并且只能在其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并受法律保护,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没有必须给与法律保护的义务。在中国注册的专利、商标,在其他国家无法当然得到保护。在一国尚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在另一国则可能已经进入公有领域。同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种族、文化、语言的差异以及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的水平不一,不少国家缺乏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机制,有些国家甚至还没有建立起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这些因素都会给投资企业带来额外的风险。

陆蕾 LU LEI 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Senior Attorney Rui Bai Law Firm
陆蕾
LU LEI
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Senior Attorney
Rui Bai Law Firm

取得和维护知识产权的风险和难度增大。从技术保护的角度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专利审查速度、执法程序上的繁琐和不确定性等问题相对严重,使中国企业的技术流失或在遭遇侵权时风险增大。从商标申请的角度看,不少一带一路国家与中国一样实行“申请在先”原则,这就给商标抢注留下了空间。中国的知名品牌“王致和”在德国,“桂发祥十八街”“六必居”在加拿大,“狗不理”“同仁堂”“一得阁”在日本都曾发生过被他人抢先注册为商标的情形,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发生抢注的风险较之其他发达国家可能更高。

争议风险进一步加大。律商联讯和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发布的《2016-2017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显示,针对中国的以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的争议数量大幅上升。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日,美国针对中国企业至少发起了23起337调查。据有关报道,针对中国的调查占美国发起的全部337调查的比重由2015年的29.4%,上升至2016年的40.6%,今年已达到48.1%。随着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更加紧密的商业合作,可以预见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争议必将呈上升趋势。

防范措施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企业面对的知识产权风险切实存在,然而做好防范措施就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首先,为了防范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企业应加大项目的前期投入,选择具有跨文化、跨区域服务网络和经验的专业机构对东道国和项目包括知识产权事项和风险在内的各项事宜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第二,知识产权的取得往往需经一国有权机关的批准,以商标为例,中国目前商标平均的注册时间超过一年,而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效率和机构设置来看,等待的时间可能更长,因此东道国的知识产权布局必须提前进行。

第三,针对争议发生几率显著提高的情况,企业在投资之初应当格外注意东道国的争议解决机制和执行机制,在法律许可情况下尽量定对己方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如约定国际仲裁以减小自身风险。

以一带一路作为国家战略,其所带来的机遇和风险都是前所未有的,对于投身于一带一路建设的企业,在充分认识相关风险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发展前景引人期待。

作者:瑞栢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亚东、高级律师陆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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