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清算程序发展新趋势

作者: 徐邦炜、林小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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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中国产业转型升级以及供给侧改革的推进,我国立法对于清算义务的主体范围和清算义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有逐渐扩大和严格的趋势,希望借此推动大量经营困难的“僵尸公司”退出市场。同时,许多无法成功转型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希望能够尽快完成清算注销程序,将剩余资本金汇回投资国。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邦炜强制清算
徐邦炜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但实践中有很多“僵尸公司”由于各种原因存在公章、证照、财务账册、主要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都面临着诸多障碍。

在笔者近期代理的两件强制清算案件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认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同时由清算组依法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该等裁定使得本所客户得以顺利注销在国内投资的企业,并且将大额投资本金依法汇回投资国。两案裁定明确了强制清算程序存在实质性障碍无法完成时仍然应当进行注销,在北京地区乃至国内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具有开创性。

强制清算公司的常见困境。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清算程序分为自行清算程序和强制清算程序。自行清算指公司在其发生解散事由后自行启动的清算程序;强制清算是指人民法院应债权人或者股东的起诉而启动的清算程序。

林小路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强制清算
林小路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公司公章、证照、财务账册、主要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无法自行办理清算组备案的手续,以及无法办理公司的财税审计,因此自行清算程序难以启动,只能争取启动强制清算程序。但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清算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该种情况下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根据公开的案例,全国各地绝大多数法院在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中对于后续是否注销公司并未作表述。此种情况下,法院指定的公司清算组仍然无法提交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的注销公司材料,工商局也难以依据《条例》办理公司注销。

北京地区法院的新案例。在前述两件强制清算案件中,我们查阅了大量资料并与法院、清算组进行了反复大量沟通,并向法院提出了如下观点:

第一,注销公司是清算程序的主要目的和终结清算程序后的自然结果。公司清算是公司解散后依法应当进行的特别程序,该等程序的目的是最终消灭公司人格也即注销公司。即使强制清算程序被终结,其结果仍然意味着强制清算程序的结束,相应的就应当注销公司登记,终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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