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交易中竞业禁止行为的合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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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方指称出让方违反了并购交易中的竞业禁止协议,它需要提出何种证据才足以证明出让方从事了竞业行为?假设仲裁庭能够认定竞业行为的存在,面对难以确定的实际损失,仲裁庭又该如何认定遭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得到多少数额的补偿?

BAC_pic近期的一件仲裁案件中,收购方和出让方所涉企业在并购交易的框架合同下达成了一份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约定出让方在并购交易完成后的20年间不从事任何与收购方业务有关的竞业行为。

收购方指称在并购交易完成后,出让方蓄意从事了一系列与收购方业务存在竞争关系的商业活动,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合同义务,并随即在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了仲裁,其仲裁请求包括要求出让方赔偿数千万元人民币的违约损失。与此相反,出让方否认其直接从事收购方指称的具体商业活动,并同时反驳称这些商业活动本身也不足以构成对于收购方业务的竞业行为,亦不可能给其造成实际的利润损失。

在决定是否支持收购方的违约损失赔偿时,仲裁庭面临双重难题的抉择:其一,是否能够支持收购方仲裁请求在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出让方与相关竞业行为之间的联系;其二,假设能够认定出让方的竞业行为,还需要衡量其与收购方的实际损失之间的关联程度和损失范围。

证据汇总

汇总收购方提交在案证据后,仲裁庭采取了优势证据原则来判定出让方是否从事了收购方指称的商业活动。即,如果仲裁庭倾向于认为出让方从事了竞业行为,则足以推定其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收购方亦有权主张相应的违约损失。

收购方提交的证据中包含在某展会上的宣传营销材料,其中显示出让方为多家企业的创始人和负责人。除此之外,收购方认为其提交的证据中还包含出让方在近期注册的多个域名,这足以证明其有意从事更多的竞业行为。出让方则坚称其与某展会上进行宣传营销的企业没有任何关系,并主张这些企业是其家人设立。同时,出让方否认了注册域名的相关事实,并称其中的关联信息是经办人员的疏忽所致。

基于对收购方提供证据链的审查,仲裁庭对于出让方是否确实与相关竞业行为存在关联的争议焦点进行了合议,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即便本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这种关联性,但间接证据均指向出让方本人参与了相关的竞业行为。因此,即便出让方坚称自己从未介入,但所有的“巧合”足以认定其与竞业行为之间的关联性。

此外,收购方证据中还囊括了出让方的电子商务账户信息,表明出让方正在经营的网店经营着与收购方主打产品及服务相似的内容。还有另一组证据证明,出让方正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收购方业务发展中使用的商标存在实质性相似。

由此,尽管出让方以网店几无收入作为抗辩,并主张其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获准,但这些行为显然与收购方的业务发展形成了直接竞争。仲裁庭认定,出让方的行为是否确实产生收益现金流及相关商标是否获准与本案争议无涉,这些行为的本身即构成了与收购方业务发展的竞争,出让方显然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合同义务。

损失认定

在确定违约损失的合理数额时,仲裁庭面临这样一个事实:尽管前述出让方的种种行为与收购方的业务发展存在竞争关系,但很难因此将收购方营业收入的减少和利润的损失归责于出让方的竞业行为。

尽管收购方主张其营业收入减少、营业额下降是由于出让方的竞业行为所致,但并无确凿证据将其糟糕的业绩与出让方的竞业行为关联起来。事实上,收购方业绩的下降可归咎于许多其他行业性的原因或是宏观经济层面上的原因。

最终,出于衡平的考虑,仲裁庭因此支持了收购方原始请求金额的10%,既作为对收购方的损害赔偿亦作为对出让方未来不应从事竞业行为的警示。

结语

本案中,仲裁庭认真衡量每一份证据,以此确定出让方是否确实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的合同义务,并随即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认定了合理的违约损失数额。就利益重大的并购交易而言,专业的仲裁服务是交易各方更为明智的选择。本案以英文为仲裁语言,也为境外交易主体选择北仲的仲裁服务提供了一个好的范例。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北京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资深顾问唐功远。北仲仲裁秘书王唯一文章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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