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澳洲农业

作者: 盛冕、Tiffany Barton、Tai Fred,亚司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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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利亚议会曾于2011年7月要求澳大利亚参议院农村及地区事务和交通委员会针对国家利益评估的实施情况(特别是与农业用地和农业经济有关的情况)、主权基金在澳洲资产收购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规定及决策过程作出汇报。委员会于2013年6月26日星期三发布报告,共作出29项建议,包括以下的主要建议。

盛冕 Michael Sheng 亚司特国际律师事务所 上海代表处 合伙人 Partner Ashurst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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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利益评估更清晰

在评估是否应批准外商在澳大利亚进行的投资时,考虑的是该项外国投资是否“违反国家利益”(详见《1975年外国收购法案》(FATA)第18条及第19条),但《外国收购法案》并未对“国家利益”给予明确定义。而FIRB的规定是,政府针对每一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该个案是否涉及国家利益,考虑的因素包括国家安全问题、竞争问题、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其他政府政策及投资者类型等。

农村及地区事务和交通委员会对于“FIRB在进行国家利益评估时,缺乏系统性方式”深表关心。委员会建议应增强国家利益评估的透明度和公众对这项评估的意识,以便:

  • 针对外国投资者对FIRB和财政部长应负的义务和国家利益评估的实施方式,向他们提供精确、清晰的指南;及
  • 增强公众、FIRB利益相关方和议会对国家利益评估的信心, 认可FIRB能进行具有严肃性、公正性的评估,并且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乡镇社区以及农业产业)。

建立农业登记制度

农村及地区事务和交通委员会大力支持当时执政的工党政府于2012年10月确认的计划。该计划旨在设立关于开发农业用地外国所有权的登记制度,因为外国投资澳大利亚农业领域的细节和准确信息目前都严重不足。

委员会建议该登记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特征:1) 农业用地、农业经济和用水权利的外国所有权的初始盘点,并且这些信息在随后会持续更新;2)剥离和投资;3)不具最低申报界限;4)将参与登记制度规定为法律责任,不合规会导致相应的处罚;5)每年更新外国投资者持有土地、涉农企业以及水权的信息;6)为保护隐私,私人外国公司的本国信息只会以总结的形式在登记制度中批露;7)议员、议会委员会,以及任何相关的政府机构,在提出要求后可以获得第六项中私人外国公司的详细信息。

在当时执政的工党政府对委员会报告的回应中,工党建议需要留心避免披露隐私或具有商业敏感的信息,以及避免违反澳大利亚的国际责任。

Tiffany Barton 亚司特国际律师事务所 墨尔本办公室 合伙人 Partner Ashurst Melbour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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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FIRB审查界限

农村及地区事务和交通委员会考虑到目前的审查界限仅涵盖小部分的农业收购,因此认为目前外国私人投资农业的金额只有达到2.48亿澳元才会触发FIRB审查的额度规定过高。

他们的主要建议如下:1)农业用地外国私人投资的通知界限应被降至1500万澳元,且包括“累计”(或总计)收购金额为1500万澳元的收购;2)FIRB可审查任何投资金额超过5400万澳元的外国收购,或是对估价超过2.48亿元的涉农企业进行15%或以上股权投资的外国收购;及 3) 任何由国有企业进行的农业用地或农业经济的投资仍需要FIRB审批。

委员会的其他建议还包括:

  • 针对国外投资方的责任以及FIRB所要求的审批条件,修订《外国收购法案》使其提供更完善的合规机制。除了剥离拟议投资外,任何新的合规机制应当赋予财政部长以及相关人员广泛的合规工具,使得合规事务能够根据违规的情节轻重,更有效地解决;
  • 更新“澳洲乡镇土地”定义。使其更能正确地反映对该名词的一般认知(更新后的定义也会适用于上述的登记制度,以确保一致);
  • 加强澳洲税务法规,防止外国投资者可能为逃税漏税而设立商业架构或采取例如价格转嫁、资本收益、被动收入、资本弱化等税务操作方式;
  • 针对涉农企业,建立一个独立的审计委员会,或是相似的单位,以发展一套专属澳洲农业的全面及详细的政策。

新一届澳洲联邦政府选举已经于本月早些时候完成,执政党发生了变化。我们将继续关注政府换届将对上述建议的执行造成怎样的影响。

盛冕和Tiffany Barton分别是亚司特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和墨尔本办公室的合伙人。亚司特驻墨尔本律师Tai Fred也参与了本文的撰写

(Ashurst)

亚司特国际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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