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目录2016年修订稿:中国继续向外商开放投资领域

0
2730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16年12月7日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6年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17年1月6日。

外商投资目录2016年该修订稿紧随近期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度的变革后发布。目录中有关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称之为负面清单)部分将用来衡量外商在相关行业的投资是否需要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的批准。

修订稿中也承诺开放一定数量的现行外商投资禁止和限制的领域。与目前2015年3月10日颁发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相比,修订的目录将限制措施数量从93减少到62,减少的限制措施包括股东所有权益的限制、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

负面清单的整合

根据全国人大作出的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外资企业法》的修订于去年10月起生效,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管理实行的备案制度(除准入需要特别管理措施的行业除外)目前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为实施该决定,商务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6年10月颁发第22号公告,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与22号公告规定的办法保持一致,本次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将鼓励类中有外资持有股权的限制、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列入负面清单,因而合并了《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负面清单的限制性措施。由此,在修订稿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主要有两个类别的行业:一是鼓励类行业,二是负面清单下的行业。不在清单上的行业统称为“允许”。外商投资者可以通过参考负面清单来确定其投资是否需要商务部的审批。

新的市场准入机会

修订稿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对若干行业开放了新的市场准入机会,例如下述:

2.1 交通和服务行业

  • 公路旅客运输服务(限制类改为允许)
  • 外轮理货(限制类改为允许)
  • 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限制类改为允许)

2.2. 制造业

  • 轨道交通设备的制造(放宽持股限制)
  • 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放宽持股限制)
  • 摩托车的制造(从限制改为允许,放宽持股限制)
  • 食用油脂的加工(从限制改为允许,放宽持股限制)
  • 大米、面粉和原糖的加工(从限制改为允许)
  • 玉米深加工(从限制改为允许)
  • 生物液体燃料的制造(从限制改为允许,放宽持股限制)

2.3 采矿业和油气业

  • 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的勘探、开发(放宽持股限制)
  • 贵金属的勘探、开发(从限制改为允许)
  • 锂矿的勘探、选矿(从限制改为允许)

根据修订稿,鼓励类中外商持股限制的条目也将列入负面清单。修订稿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规定该些条目将继续享有目录下鼓励类行业的优惠政策。11类行业从修订稿的《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移除,因为外商投资和本地投资在该些行业会面临同等的限制。这些行业包括大型主题公园建设、经营,高尔夫球场、别墅建设,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博彩业等11条行业。

该修订稿标志着中国经济在某些领域向外商投资开放又迈进了一步。《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负面清单将为外商投资者确定其投资是否需要在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制度下仍受到商务部审批提供参考。然而可能会有人认为这些变化仅仅是流于形式,因为负面清单仍然要求在通信和金融等关键领域有持股限制和商务部审批的要求。修订稿毫无疑问会受到很多外商投资者的欢迎,但是有些会发现自己的期望受到负面清单的阻挠。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