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在香港的仲裁工作及其2012年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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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于2008年11月在香港设立了其秘书局(以下简称“国际商会秘书局”)的首个海外分支机构,负责管理国际商会在亚太地区的仲裁工作。

香港政府与香港仲裁界积极支持国际商会秘书局在香港设立办事处。国际商会仲裁院自1923年开展仲裁工作以来,截至2012年已审理了18500起仲裁案件。尽管面临世界各地仲裁机构日趋激烈的竞争 —— 例如仅在亚太地区就有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韩国商事仲裁院、吉隆坡区域仲裁中心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 国际商会仍是业务最繁忙和最权威的国际仲裁机构之一。

国际商会2012年仲裁规则

2012年1月1日,经修订的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正式生效。该修订版由国际商会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负责拟订新仲裁规则等事务的机构,是国际商会设立的一个特别工作组及起草委员会)经过2009至2011年两年的全面审查后确定。国际商会设在全世界90多个法域的国家委员会及小组(包括国际商会香港仲裁区会)均在此过程中进行了评议并提出了意见。

国际商会2012年仲裁规则包括以下重要创新:

  • 修订案件管理程序,旨在提高程序效率及成本效益;
  • 给予“纠纷”更宽泛的定义,使其不再局限于“具有国际商事性质的纠纷”,从而明确扩大可根据国际商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案件范围;
  • 新增规定,以解决多当事方及多合同的仲裁纠纷,包括有关合并审理、并案审理、仲裁庭组成的新规定,并解决因该类纠纷产生的各种类型的主张及交叉主张;
  • 新增国际商会仲裁院可以直接指定仲裁员的规定;
  • 扩大可由国家委员会及小组提名为仲裁员的人员范围,取消了原先有关各个国家委员会或小组只能提名其所在法域公民的要求;
  • 紧急仲裁员的规定;
  • 信息技术的利用;及
  •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操作及内部程序也更加透明。

仲裁员的提名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的一个重要历史特点是它授权国际商会的国家委员会或小组(包括香港仲裁区会)应国际商会仲裁院的邀请提名仲裁员。如上所述,根据国际商会2012年仲裁规则,被提名人无须再是作出提名的国家委员会或小组所在法域的公民。

该项修订是在国际商会香港仲裁区会的强烈提议下作出的。香港仲裁界有许多合适的仲裁员,他们出生于香港或者已在香港生活工作多年、拥有香港永久居住权却并非中国公民。根据未修订的规则,这些人都不符合国际商会有关香港被提名人的要求。

只有国际商会有权使用其规则

2012年的规则修订中还有一项值得注意的变化,即新增第1条第2款,规定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唯一有权依照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管理仲裁案件的机构,包括审查及批准依照该规则作出的仲裁裁决。通过这一规定,国际商会旨在阻止其他仲裁机构再像过去那样不时依照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其他仲裁机构将如何应对该规则尚有待观察。

国际商会2012年仲裁规则生效至今已逾一年,总体受到仲裁当事人及其律师的好评。

作者: Kim Rooney是仲裁员兼香港金叶大律师事务所大律师。她同时也是国际商会香港常务仲裁委员会主席及香港大律师公会国际关系委员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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