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放宽跨境投资与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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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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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9年10月23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28号文)。28号文旨在进一步放宽和简化跨境投资贸易中的外汇管制。28号文制定了相关措施来:

(1)简化对经常帐户和资本帐户项目的外汇管制要求,更重要的是,

(2)放宽一直以来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放宽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28号文颁布之前,只有经营范围内含“投资”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一家中国投资控股公司,才能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而经营范围内不含“投资”字样的普通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不能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28号文取消了这一限制。现在,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经营范围不包括投资)也被允许将外国投资者缴纳的资本金划转开展中国境内股权投资(有两种途径,将资本金注入另一个中国实体中;以及/或者收购另一个中国实体的股权权益),但前提是:

(1)所投项目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版)》中所列的禁止行业;以及

(2)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

第(1)项的要求清晰明了,但28号文并没有规定第(2)项中“真实”和“合规”的标准。但预计对于“真实”和“合规”的测试将主要围绕股权投资的商业合理性(考虑外商投资企业现有经营范围),以及行业许可限制和其它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监管限制。我们倾向于认为国家外汇管理局设置这些测试的目的在于防止投机性投资或任何不以真实经营为目的的投资,以及/或者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现有的经营范围完全无关的投资。

这一新的监管规定让外国投资者在开展中国境内投资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尤其是在中国开展并购业务时,如果由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收购主体,可以有更灵活的对价支付安排。在过去,只有在股权转让登记完成后,且在外汇管理局登记为新股东之后,离岸收购主体才能支付对价。这对于中国的卖方来说毫无吸引力,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在没收到一分钱的情况下就要取消股东注册信息。这一新的监管规定对于以下外商投资者也具有吸引力,即,(1)外商投资者处在一个不能或实务中很难成立一家中国投资控股公司的行业(比如房地产);(2)外商投资者与同一个中国合作伙伴开展多个项目;或者(3)外商投资者希望在不用支付高价的情况下在中国拥有一个投资机构。

我们认为28号文的实施将对传统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例如中国投资控股公司)带来挑战。部分此类外商投资企业可能不得不降低要求或提供更多好处来维持自己的地位或重拾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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