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留给TikTok的时间不多了?

作者: Santosh Pai、Abhishek Sharma,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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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在规划对印度的法律策略时,最好更加谨慎

2018年,印度下载量最大的前100款互联网应用中约有44款由中国开发者开发。其中,最受欢迎的是TikTok。今年早些时候,这款风靡全球、能让用户创作分享短视频的社交媒体视频应用在印度卷入了一场诉讼。

2019年4月3日,马德拉斯高等法院在一起公益诉讼中颁布临时命令,禁止下载TikTok。该公益诉讼称这款应用存在明显令人不安的内容,一旦滥用可能会给妇女儿童带来安全隐患。然而,2019年4月24日,最高法院向马德拉斯高等法院作出指示,要求其对TikTok申请撤销临时命令的请求作出裁定,后者考虑到依法可用的申诉机制以及TikTok的自我监管机制暂时取消了禁令。

Santosh Pai
合伙人
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

面对高等法院,TikTok认为自己不过是一个内容分享平台,属于2000年《信息技术法》(《信息技术法》)下的“中介”,而该法第79条给予中介以避风港保护。所以,TikTok认为,自己不对其平台上分享的任何内容负责,而且它也一直遵守了2011年《信息技术(中介指引)规则》的规定。TikTok还实施了若干自我监管机制,从而确保上传至平台的内容对用户来说是安全、适宜的。

尽管禁令已暂时撤销,但是马德拉斯高等法院是否会同意TikTok认为自己只是中介的主张值得关注。为理解这个问题,必须首先理解TikTok的运作模式。TikTok允许用户(又称musers)创作分享短视频。用户随后可利用TikTok提供的增强现实等多种功能编辑这些视频,改变视频周围环境,将音乐和电影对话加入其中,供其他用户在TikTok上下载。

考虑到TikTok明显是一个允许用户创作分享内容的平台,它称自己是中介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信息技术法》将中介定义为代表他人接收、存储或传输任何电子记录或提供关于该记录的任何服务之人,包括但不限于虚拟主机服务提供商。乍看之下,TikTok似乎属于该定义范畴。但是,更深入分析则会发现,事情可能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

如这个词本身所示,中介是指处于另外两个人之间的人或实体。因此,它仅仅充当促进两个人之间或一个人与世界其他人之间的连接的平台,并不包括向用户提供任何其他服务。

TikTok
Abhishek Sharma
合伙人
大恒竺成律师事务所

最近,德里高等法院在裁决电子商务巨头亚马逊和几个其他同类平台是否为《信息技术法》下的中介时,指出中介是两个人之间的桥梁,即只是让他们聚集在一起的被动平台。例如,在被动平台如e-Bay等拍卖网站的案件中,用户将自己的商品上传到平台出售,或上传照片供人查看,而平台在其中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因此,确定某一实体是否为中介的标准似乎在于,此类实体/平台是否提供了增值服务以及提供此类服务时是否起到了主动作用。根据德里高等法院的这一看法,TikTok提供了视频创作服务而不是仅仅作为将人们连接在一起的平台,因此不太可能满足有关中介的要求。

有意思的是,TikTok最近向印度另一款与其具有几乎完全相同功能的应用ShareChat发出了删除通知,要求后者删除最初先上传到TikTok上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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