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仲修改仲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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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仲裁委员会(北仲)于2014年12月4日发布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对旧版仲裁规则进行了重大修改。新版仲裁规则有以下主要特点:

多方、多合同

新仲裁规则增加了关于多方、多合同仲裁的规定。

BAC_picture追加当事人(第十三条及第十九条第六款)在仲裁程序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同仲裁协议,申请追加仲裁当事人。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前提出申请的,须经仲裁委员会同意;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提出申请的,需经申请人、被申请人、被追加当事人全体同意。在选定仲裁员方面,被追加的当事人可以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作为一方选定仲裁员;未能共同选定该方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全部成员。

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第十四条)当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或存在追加当事人的情况下,新版仲裁规则允许任一当事人根据相同的仲裁协议针对其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这有利于完善现有的仲裁规则,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值得注意的是,新版仲裁规则是目前中国唯一规定了有关多方当事人之间的仲裁请求条款的仲裁规则。

合并仲裁(第二十九条):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且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合并仲裁。新版仲裁规则在最大程度上允许当事人在一个仲裁中解决全部争议,节约仲裁资源和成本。

仲裁保全

新仲裁规则还完善和增加了仲裁保全、临时措施、紧急仲裁员的有关规定。

仲裁保全(第十六条):仲裁保全措施有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三种,申请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申请仲裁前提出仲裁保全申请。在保全措施方面,新版《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行为保全和仲裁前保全的规定。因此,新版仲裁规则与新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呼应。

临时措施(第六十二条):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庭可以依据有关法律决定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临时措施,有权要求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提供适当的担保。当事人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临时措施。

根据中国法律,保全措施得由法院做出。因此,中国仲裁机构在规定临时措施时,必须考虑到实践情况。因此,北仲将临时措施限定于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并进行宽泛规定。

紧急仲裁员(第六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同意指定紧急仲裁员的,在收到指定紧急仲裁员申请费后两日内将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将在指定之日起15日内基于临时措施申请作出相关决定、指令或裁决,同时,新版仲裁规则规定了当事人有机会合理陈述、对紧急仲裁员的决定提出异议的权利。笔者认为,一个规定具体、操作性强的有关如何操作紧急仲裁员规定的指南是有必要的。

友好仲裁机制(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仲裁庭经双方当事人授权,可以依据公平合理,而不是依据法律规定,对争议实质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但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笔者认为,友好仲裁机制的实施还需突破《仲裁法》第七条规定的限制。

与时俱进

开庭速录(第四十条第五款):在以往国内的仲裁实践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对庭审进行录音录像,也不能获取仲裁机构庭审的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导致无法准确回顾庭审情况。新版仲裁规则考虑到了当事人的特殊需求,特别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聘请速录人员对开庭情况进行记录。

庭外证据核对(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实践过程中,核对证据通常需要很长时间,为了让仲裁更高效地进行,新版仲裁规则特别赋予了仲裁庭委托秘书组织当事人在庭外进行证据核对工作的权利,这样有利于节约仲裁资源,减少仲裁成本。

修改仲裁员费用(附录):在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中,仲裁员报酬按照以下方式之一确定:(一)按照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的报酬;(二)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按照北仲制定的收费表计算仲裁员的报酬。这一创新规定,突破了困扰中国仲裁界多年的难题,将大大有利于解决仲裁员工作强度、责任和报酬之间的不对等情形,有利于提高仲裁裁决的效率和质量,有助于推动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和与国际仲裁惯例接轨。

新规则在引进新的仲裁机制的同时,也注重当事人的诉求与规则的实践操作。笔者相信,修改后的规则经过实践,会越来越符合当事人的要求和仲裁制度的特色,也更接近国际仲裁实践和惯例。

作者: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王雪华;环中国际贸易部律师助理胡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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