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基金面临监管双轨制

0
1962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国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已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规定由基金行业协会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工作。

随后,中央编办又印发《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

李寿双 Li Shoushuang
李寿双 Li Shoushuang

证监会监管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并于2014年2月7日开始施行,由此私募投资基金终于正式纳入证监会的监管轨道,开启了私募基金监管的新时代。

尘埃未定

但就在业内人士认为这场旷日持久的监管权揪扯已经尘埃落定之时,国家发改委在2014年5月13日又抛出了一份《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虽然题目是简政放权,但却重提创投企业备案要求,只不过是国家发改委不再从事备案工作,将备案权力下放给省级发改委或相应机构实施。语气虽然委婉,姿态虽然开明,但是意义却非同一般,无非是用另外一种表达方式,重申了发改委系统对创投企业的备案要求。

双轨并行监管

如此一来,创投基金将面临双规并行的监管局面,一方面原有的发改委备案仍然需要照章进行;另一方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的备案新规,也需要一同遵守。创投基金监管进入双轨制时代。

创投企业发债

当然,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监管,多一个婆婆未必全是坏事。颇有意思的是,在重申备案权的同时,发改委财金司多年前就提到的落实创投企业发债问题,终于落地。不仅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而且还要加快审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债申请。

不仅支持创投企业本身发债,还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用于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更多融资模式

这让创投企业多了一个融资模式。未来不一定全靠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投资。当然,这中间要特别注意债券期限和投资回收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

李寿双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您可以通过电话+86 10 5813 7650 或电邮 shoushuang.li@dachenglaw.com 与他联系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