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中的表见代理问题

作者: 姚晓敏 、徐晓璇 , 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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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民商事纠纷和经济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刑民交叉案件屡见不鲜。其中,单位员工通过私刻公章等违法行为私自以单位名义签订合同的案件多发,且因其可能带来的涉众问题及公司内部管理问题而广受关注。而涉案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其行为是否必然不构成表见代理、涉案单位是否应受涉案合同的约束而承担民事责任等问题,是该类案件的核心问题和争议焦点。

刑事诉讼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刑民交叉案件中,有先刑后民民刑并行两种情形。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法院是否认定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实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如确有影响,法院对于民事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如无直接影响,则民事案件不受刑事诉讼程序的影响,可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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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晓敏
兰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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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刑事责任与单位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各有其独立的规则和体系,民法规范与刑法规范的并行会引发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共存。刑事责任的功能在于惩罚和预防犯罪,民事责任则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具有弥补损害结果的机能。两种责任在内容、功能和适用上均存在差异,即使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主体完全同一,上述两种责任也可共存,互不冲突。

因此,员工私自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涉案合同是否有效,以及单位是否需要因此承担民事任,由且只能由民事法律所确定,刑事程序至多只能通过国家强有力的刑侦手段为民事程序提供相关证据,却不能代替民事程序进行民事法律审判。该等裁判思路可见诸于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如2018年最高法民终817号案。

对表见代理的裁判规则。按照《民法总则》《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表见代理实质上是一种无权代理,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要件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其中相对人需对有理由相信负举证责任。主观要件指的是,需要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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