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控制权主导

作者: 李伟明、梅羽,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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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企业顾问服务过程中,笔者时常遇到因企业股权结构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障的相关法律咨询,公司控制权争夺以及股东权益平衡问题频发。对股东而言,如何从公司设立之初把握公司控制权就显得尤为重要。对此,笔者结合日常企业顾问服务实务,从公司股权结构设计、公司章程条款设计、公司印章与证照保管三方面给出建议。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伟明公司控制
李伟明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股权结构设计。公司通过设定投资人出资比例约定表决权,是公司治理的通常做法。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下列出资比例的把握在设计公司股权架构时至关重要。(1)67%:公司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51%:除重大事项以外,其它需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均要求一半以上的表决权通过。(3)34%:在不能达到控股权的情况下,通过重大事项的否决权来达到对公司的相对控制。(4)10%:可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及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以打破公司僵局等。

此外还需避免股权设计过于分散及可能导致决策僵局的50:50的股权结构。在“林某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凯莱公司仅有两名自然人股东且各占50%的股份,其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各方自然人股东均认可该“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而现实情况是该两名股东意见一直存有分歧,互不配合,无法形成任何有效表决,导致公司四年未开股东会,股东会机制失灵,最终江苏高院依法作出解散凯莱公司的判决。

现实中,如出现股权架构不甚理想的情形,我们建议也可通过其它途径取得公司控制权。如投票权委托、一致行动人协议以及特别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包括发行AB股也均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股东对公司控制权的把握。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梅羽 公司控制
梅羽
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章程条款设计。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应提前预判公司僵局出现的可能,并在公司章程条款中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合理设置,这是预防和解决公司僵局的有效手段。

同时,公司章程中还应针对公司的治理机构,结合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具体决策事项,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及经理层的各级职权范围与审批权限,避免各层级权限边界模糊的情形。此外,针对目前监事会大多无法发挥实质作用的情形,可通过公司章程适当扩充监事会及监事职权。

另外,公司章程中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也是必要的。例如可以规定利害股东、董事表决回避制度,也可在一定制度上避免股东或董事在关键决议事项上损害公司和其它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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