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的职业病法给予劳动者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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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了经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并于发布之日生效。“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因接触某些有毒、有害物质或者粉尘或其他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如果患有这种疾病的劳动者经当地劳动部门鉴定为患有“工伤”,那么该劳动者将可以享受一定的法定福利

bld_image_2occupation不过事实上,劳动者往往由于难以提供证据,因此很难在原来的法律制度下获得保护。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对雇主保存和公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加以严格的规定,这有利于劳动者。如果雇主未在劳动者离职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将会被处以最高十万元(1.6万美元)的罚款。此外,如果雇主拒绝提供诊断所需相关材料,或者隐瞒、伪造、篡改、毁损相关资料的,将会被处以最高二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关政府部门可以责令其关闭。

在有关职业病的争议中,仲裁庭和法院可以命令雇主出示其掌握管理的档案证据。如果雇主不出示,那么仲裁庭或法院可以对雇主做出不利判决。

此外,雇主承受了更大的压力履行其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支付健康检查费用的法定义务。根据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如果雇主未承担雇员职业病的有关诊断、鉴定费用,或者相关的医疗、生活费用的,其将面临与上述伪造、毁损相关资料同样的后果。

如果严格执行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那么将导致一轮诉讼浪潮,并迫使生产商遵守现行的健康和安全标准。

《商法摘要》由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协助提供,内容仅供参考之用。读者如欲开展与本栏内容相关之工作,须寻求专业法律意见。读者可通过以下电邮与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联系:张大年(上海)danian.zhang@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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