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海过程中商标纠纷的解决方案

作者: 何薇,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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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在海外注册商标,但并不总是能够一帆风顺。本文主要就企业出海过程中出现商标异议或纠纷的解决方案提出建议。

在中国企业海外商标遭遇他人异议时,建议不要一味的选择对抗,而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析调查,确认具体方案。如果仅为某一个国家的异议,可以先行梳理异议理由。如异议人基于其名下商标与被异议商标近似而提出异议,可先行判断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以及异议人是否在纠纷国家有大量使用。商标的大量使用在欧洲、美国等地均对异议或者无效案件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有大量的使用,即使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商标近似程度不高的情况下,审查员也很可能认为两个商标的共存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企业出海过程中商标纠纷的解决方案 何薇
何 薇
商标代理人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在美国异议案件中,被异议人需详述相关方认为不存在混淆可能性的原因、并明确各方为避免混淆公众而采取的措施。如果被异议商标并未在美国使用,无法列明不能导致混淆的原因,结果将较为不利。苹果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商标的权利,对大量圆形的水果图形商标均在美国提出异议。

我们调查了苹果在美国提出的“水果图形商标”异议判决,发现其中28件正在协商,其余22件均被TTAB判定苹果胜诉(19件被异议人未答辩,三件撤回)。从以上案件分析,虽然苹果商标与上述商标有一定区别,但因苹果商标在美国的知名度极高,如果被异议人无法证明商标共存不能导致混淆,辩护成功机率极低,所以大多选择了谈判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因此在双方商标近似程度较高,或近似程度不高但异议人引证商标在目标国有大量使用的情况下,被异议人可以选择放弃答辩,与异议人进行并存洽谈。

如果是遭遇同一申请人在多个国家的异议,答辩的成本较高,可以选择一揽子通过全球谈判来进行。对于全球谈判,有以下建议:

(1)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首先要对异议人名下商标进行全面的调查,包含目标国以及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同时还要对异议人公司情况简单调查,确认其主营业务范围,旨在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对方提出异议的考量,以此确认下一步的项目方案。

(2)根据调查结果有针对性地出具谈判意见,如果被异议商标尚未在海外投入使用,仅为远期布局,即有较为充足的谈判时间,可以根据异议人在其他国家的商标注册情况,有选择地对异议人商标在他国提出异议/无效,以增加谈判的筹码,最大程度地为被异议人争取更多的权益。然而,如果被异议商标已经在海外投入使用,需要在最短时间内解决纠纷,且被异议人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对异议人商标在多国异议会产生大量费用),可以考虑其他的方案,比如比较两公司主营范围是否有区别,如是且商标有一定区别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通过限定被异议人商标的指定商品/服务,以区别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已达成共存的目的。

(3)谈判过程中,适时调整谈判方案,比如可以采取分区域谈判的方式,对于重要的国家或商标已有使用的国家,全力争取最大的利益。对于防御性注册的国家或仅为远期规划尚未投入使用的国家,可以适当做出一定让步,尽可能促成谈判。谈判时有理有据说明企业的实际情况,必要时主动出击。

(4)如谈判失败,视情况在被异议的国家进行答辩或选择放弃答辩重新申请。重新申请可以更改商标标样,或避开冲突商品或服务。

(5)如谈判进展缓慢,对方迟迟不反馈的情况下,可以对对方商标采取行动来刺激对方,同时因大多数谈判都是伴随着多国异议同时进行,即使对方迟迟不予反馈,也一定要按时进行答辩或延期,保证自身商标的权利。

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二部副部长、商标代理人何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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