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执行之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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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刘敬东近日透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正在研究将国际仲裁裁决执行中的逐级上报制度引入国内仲裁。一旦实施,这一改革将统一国内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标准,有助于减少下级法院对仲裁裁决执行问题作出错误裁定,并彰显了中国加强树立仲裁友好型国家声誉的进步与意愿(为免疑义,本文中“中国”仅指中国大陆)。然而,尽管中国在过去的十年中作出了许多改进和努力,中国仲裁法律框架的诸多方面仍然落后于国际标准。

积极进展

许峰,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许峰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更加愿意承认仲裁条款的效力。中国《仲裁法》和中国法院的实践曾因为对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附加太多不必要的死板要求而备受诟病,例如要求仲裁协议必须指定一家仲裁机构,直接导致临时仲裁在中国不被承认。但是近年来,最高院正在国际仲裁实践靠拢,即通过扩大解释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来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宁波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确认了一条仲裁条款的效力,该条款规定“仲裁应当在中国北京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进行,并适用现行有效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宁波中院起初认为这一仲裁条款无效,因为它并没有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最高院却持相反的观点:尽管“在……进行”的措辞没能够表达双方的意思,但是为了赋予仲裁条款效力,最高院把这一条款解释为双方已经指定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中心作为仲裁机构。

扩大解释“涉外因素”的范围。在中国,只有涉外纠纷才能被提交外国仲裁解决。最高院曾多次认定外商独资企业(WFOE)是国内法人,即使争议双方都是外商独资企业,也不会以此便认定争议具有涉外因素。但是,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11月份做出的一份裁定打破了这一现状。在该案中,法院认定争议涉外所依据的理由之一就是涉案双方都是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外商独资企业。法院指出,涉案双方的资金来源、最终受益人、决策权都与外国投资者相关,与纯粹的内资公司有所不同,因而认定双方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涉外因素。

崔海琳,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崔海琳
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缩小解释“公共政策”的范围和适用。最近的法院裁定显示,中国法院在公共政策问题上变得更加谨慎,也越发不愿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外国裁决执行。2014年底,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的两项关于VIE结构的裁决。法院认为,裁决的执行仅限于金钱赔偿、不涉及实际履行具有争议的合同义务,因此并不违背基本的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进一步指出,违反国务院和商务部颁布的行政规定和部门规章并不必然损害中国大陆的社会公共利益。在2014年的“北京朝来新生体育休闲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中,涉案仲裁条款约定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处理纯国内纠纷。为此,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倾向于拒绝执行该外国裁决,其中一项理由即为“违反公共政策”,但最高院指出,援引《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项(乙)项下的公共政策来拒绝执行不合适,应予纠正,遗憾的是最高院并没有深入阐释不适用公共政策的原因。

改善寻求外国仲裁机构的条件。此前对于仲裁协议是否能够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但仲裁地在中国一直悬而未决。有一种意见认为,外国仲裁机构没有在中国的司法局注册,因而不属于中国《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委员会”。但是在2014年,最高院公布了两份裁定,均确认选定国际商会(ICC)为仲裁机构、但仲裁地分别为在上海和北京的两份仲裁协议有效。这两份裁定公布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都分别于2015年11月、2016年2月和3月在上海自贸区开设了代表处。

需改进的关键领域

仲裁裁决的国籍。尽管选择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进行仲裁的仲裁协议现已被认定为有效,但其最终裁决如何执行却仍有待商榷。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仲裁裁决的国籍取决于仲裁机构总部的地点。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被视为外国裁决,因此必须按照《纽约公约》来执行。然而,根据中国加入《纽约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中国法院只会执行那些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换言之,《纽约公约》可能无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作出的外国裁决。所以,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的裁决的国籍问题以及这些裁决在中国如何执行目前尚无定论。

采取保全措施以支持外国仲裁。中国法院有权采取保全措施以支持在中国开展的仲裁程序。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没有授权中国法院可以为外国仲裁程序(即仲裁地在其他国家)采取保全措施。而且,中国法院也不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保全措施。为树立中国作为一个仲裁友好国家的声誉,国内立法需要改革,应扩大法院的权限和管辖权,允许其为采取保全措施支持外国仲裁程序。

许峰是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合伙人,其联系电话 +86 21 6105 5996 ; 电邮 SIMON.HUI@BAKERMCKENZIE.COM
崔海琳是贝克·麦坚时争议解决组律师,其联系电话 +86 10 6535 9093 ; 电邮 HAILIN.CUI@BAKERMCKENZI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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