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送达程序威胁仲裁裁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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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法院时常以仲裁过程中的送达不当为由撤销或拒绝执行国际、国内仲裁裁决。但送达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不当尚未有定论:中国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相关的规定;许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尽管包含与送达有关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如此一来,这个问题就完全取决于中国法院的自由裁量。

mail因此,对中国法院相关案例的研究就显得十分关键与必要。本文对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并就如何避免送达不当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了讨论。

通过研究2002年至2015年这14年间的公开数据,我们发现共有111例中国裁决(包括涉外裁决和国内裁决)与14个外国裁决面对以送达程序不当为根据的司法审查。在这111例中国裁决中,有17例裁决被法院撤销或被拒绝执行,因送达不当而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成功率达到了15.3%。在14例外国裁决中,有五例裁决(相当于35%)没有得到执行。

以上数据十分惊人,特别是考虑到在过去10年里,中国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中的良好表现。以下是几种最常见的送达程序不当情形,其中大多并非由受送达方自身原因造成:

法院观点

有瑕疵的送达程序。某些中国法院认为,仲裁机构或仲裁庭错误填写送达地址(尽管该笔误可能微不足道)可以成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有效理由。另外,曾有一个裁决因为快递员未在改退批条上签章而被撤销,尽管该文件之所以被退回是因为收件人拒收。

没有进行合理的二次尝试。许多仲裁规则要求在向当事人送达失败后,应合理查询该当事人的其他地址。搜索免费的公开记录可以被视为是合理的尝试。没有进行合理的查询会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或不予执行。另一方面,在某些中国法院看来,仅仅要求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的替代地址尚不足以达到合理查询的要求。

故意隐瞒另一方的有效地址。在对一个地址的送达失败后,一方当事人应当提供它所知悉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其他有效地址,否则仲裁裁决就会存在被撤销和不予执行的风险。未受送达方负有证明对方知悉该等其他有效地址的举证责任。

由第三方签收。如果一份仲裁文件由当事人(当事人为个人)或当事人的雇员/授权律师(当事人为法人实体)以外的第三方签署,即使收件人和当事方/当事人关系紧密,某些法院仍会认为送达无效。在向授权律师送达的情况下,授权委托书应在送达开始前就办理完毕,否则其签收仲裁文件的行为会被视为无效,即使其之后又收到了授权委托书。

2003年,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仲)就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美国连捷海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轮船总公司之间的轮船包租合同纠纷做出了一份仲裁裁决。鸿昌向天津海事法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理由是它从未收到海仲发出的任何仲裁文件,对仲裁过程毫不知情,并因此被剥夺了就案件陈述意见的机会。

海仲则声称,向鸿昌当时的注册地址寄送的仲裁文件因为其地址改迁而都被退回了,之后海仲又要求福建省轮船总公司提供鸿昌的其他地址,但福建省轮船总公司并没有提供,因此海仲将鸿昌当时的注册地址作为鸿昌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

然而在天津法院看来,海仲未能按照仲裁规则的要求合理查询鸿昌的其他地址。法院认为,当知晓鸿昌变更了地址后,海仲应当向当地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查询鸿昌的最新地址,而且这也是通常且合理的做法。因而,海仲未能进行合理的查询为撤销其裁决提供了正当的理由。

参考建议

如上所述,如果仲裁一方当事人希望免受送达不当的困扰,那么我们推荐其关注以下几点建议。

选择正确的仲裁机构。在选择仲裁机构前,各方当事人应仔细地阅读各机构的仲裁规则,以确保规则中关于送达的相关要求都能被当事人所接受。此外,我们建议选择声誉好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等。

审慎地起草仲裁条款。各方可以考虑起草较为详细的仲裁条款,包括仲裁员的任命以及对送达程序的具体要求,例如送达期间、送达地址、受送达人以及送达回执等。

即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一方当事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其应告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向对方提供其所有的有效地址。这么做的目的在于确保自己能够及时收到仲裁文件,并在没有收到仲裁通知时,令对方承担没有向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提供有效地址的责任。

作者: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资深顾问沈鹏,专长于与中国有关的商事诉讼及仲裁;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组顾问崔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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