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商誉遏制未注册商标的域名抢注

作者: 江章桥,铸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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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网络时代,不少国际品牌权利人发现专业抢注者在他们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即大肆抢注与该品牌相关的商标或域名待价而沽。如果只在中国以外地区获得商标注册,品牌权利人通常仍可依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取回被抢注的.COM, .NET, .ORG等通用顶级域名,但对于中国商标或.CN中国顶级域名的抢注,依据现行中国法律则经常力有不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第七条有望为遏制商标抢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得见实效之前,近期一起.CN域名争议仲裁案显示,在尚未取得中国商标注册时,品牌权利人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誉遏制相关域名抢注行为。

江章桥 Ray Jiang 铸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Chang Tsi & Partners
江章桥
Ray Jiang
铸成律师事务所
高级律师
Senior Associate
Chang Tsi & Partners

非典型案件

购买被抢注域名的谈判陷入僵局,一家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品牌权利人咨询我们以域名争议仲裁取回被抢注域名的可能性。被抢注的.CN域名中,有两个包含权利人在中国以外地区持有商标注册的标识。权利人将该标识用作品牌名称和服务简称,通过互联网向全球提供其独创的在线服务,但没有专门面向中国市场。

笔者所在团队协助品牌权利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提起针对被抢注.CN域名的争议仲裁投诉。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第8条,品牌权利人/投诉人提交证据并主张:

  1. 被投诉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识相同或混淆性近似,而投诉人已经通过将该名称或者标识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市场营销获得在先市场商誉和民事权益,并已在多个国家和地区将该标识注册为商标和域名;
  2. 域名抢注者/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体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试图高价售卖争议域名。

    虽然《解决办法》并未明确定义“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识”,绝大多数域名争议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判决书均认为获得保护的商标或者商号应当在中国取得注册。除程序权利外,被投诉人的答辩要点包括:投诉人尚未在中国对涉案标识注册商标或商号;被投诉人通过对该标识的某些使用获得合法权益等。

    本案仲裁专家组成员遵循多数先例,认为作为地域性权利,投诉人中国以外的商标注册不足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标识享有在中国的商标权益。

    有趣的是,专家组随即指出,投诉人提交的大量证据显示将该标识作为独创的品牌和服务名称在全球商业宣传中使用,并已在中国市场获得一定商誉。因此,即使尚未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依据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投诉人亦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即对该标识享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依据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被投诉人的答辩理由难以采信,而投诉人的指控更为合理。因此,仲裁专家组裁决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依据《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现行《商标法》第四条,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是指在相关市场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且具有显著区别特征的、没有作为商标注册的商品名称。关于商品标识的规定适用于服务标识。

    典型品牌维权经验

    赢得该案的裁决理由并不典型(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过去10年.CN域名争议案例库中不多见),但经由该案,可总结出以下比较典型的应对抢注的品牌维权经验:

    1. 作为一般策略,取得、使用和保护品牌知识产权的行为证据往往可相互支持,商标尤其如此。
    2. 更有效和低成本的策略是尽早事前完善中国知识产权注册,而不是被抢注后再维权,虽然事后维权也可能令逐利抢注者知难而退。
    3. 品牌权利人需保存好各市场品牌使用和营销的证据,显示相关标识是作为商标还是商品名称使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使用等。这些证据对于支持、获得和保护品牌知识产权有很大帮助。
    4. 本案仲裁为权利人建立了以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权对尚未获得中国商标注册的标识主张专有权益的先例。可以设想,无论由法院审理该域名争议案,还是主张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权利人的举证负担都重于本案仲裁。
    5. 本案裁决书亦可作为证据支持该品牌权利人在中国尽快获得商标注册和遏制其他类似的抢注行为。

在知识产权抢注和侵权者手段日趋复杂的形势下,综合权利取得、使用和保护的全面维权策略,以及品牌权利人商务和法务部门就商品和服务营销的紧密合作,对于更有效遏制抢注行为和维护品牌权益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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