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典型案例看知识产权民事保护力度加大

作者: 韩羽枫, 瑞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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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不足问题一直引人关注,主要表现为:(1)与赔偿损失有关证据举证难,权利人胜诉后,赔偿数额往往不足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甚至少于权利人因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2)权利人无法及时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直到判决生效后才能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部分权利人未及取得胜诉判决,已丧失竞争优势。

这些问题不但降低了权利人维权意愿,也使侵权人更加肆无忌惮。保护力度的不足既不能向世界展现中国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坚定立场,也不能为中国向“创新型”国家转型提供充分保障。笔者作为多年从事知识产权的从业者已注意到,上述问题已非新问题,也已得到立法和司法机构关注。2016年,笔者注意到几个典型案例从不同角度透露出司法机关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信号,值得总结和回味:

韩羽枫 高级律师 瑞栢律师事务所
韩羽枫
高级律师
瑞栢律师事务所

“举证妨碍”制度适用,侵权赔偿数额记录不断刷新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产法院)2016年11月份宣判的“美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秀洁新兴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和12月份宣判的“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分别判决赔偿额为一千万人民币和五千万元人民币,两案连续刷新了该院建院以来的赔偿纪录。

法院对“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是这些数字产生的真正原因。而“举证妨碍”正是针对原告侵权赔偿举证困难的一种制度设计:即当原告尽其所能提供证据后,就一般认为原告尽到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同时推定被告掌握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并向其施加提供该证据的义务。在被告不提交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仍不提供或虚假提供的,法院可以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确定赔偿数额。上述两案取得较高赔偿都是得益于法院对“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

律师费作为权利人维权合理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小时计费方式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费在权利人维权付出的支出中通常占据了较大比例,作为合理支出在胜诉后理应得到全额补偿。然而从以往司法实践看,在中国律师收费距离国际水平仍有较大差距的情况下,权利人实际主张的律师费得到全额支持的情形也并不多见,获得法院支持的合理费用有时显著低于权利人实际支出的律师费。

在“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诉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中,北京知产法院不但将百万律师费全额计入赔偿数额,还突破性地认可了计时收费这一律师界已通行已久的收费方式。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了从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以及代理律师为本案的实际付出等方面考量律师费的支出合理性的要素,为其他案件合理认定律师费数额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行为保全措施适用更为积极

行为保全制度明确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其中,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即为“行为保全”。从前几年的案件来看,行为保全申请法院支持率很低,近年来该情况才有所改变。2016年北京知产法院就“中国好声音”案发布建院以来的首例诉前禁令,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裁定于原告起诉前、被告即将开始新一季节目制作之际做出,对原告的意义不言而喻。此外,2016年笔者代理的“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诉北京聪明狗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案”中,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得到了法院支持,使笔者有机会亲身体验北京法院对保全申请态度的转变。

透过典型案例的研究,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有理由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进一步加大持乐观态度。然而,无论是举证妨碍制度的适用,还是律师费的全额支持以及行为保全的适用,都仍有赖于权利人的必要举证和主张。有利的司法环境与权利人主观积极性相结合方能促使知识产权人在未来的维权行动中取得更大的效用。

作者:瑞栢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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