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基金的退出及法律问题

作者: 朱登凯,范亮亮,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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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人民币基金的表现越来越抢眼,正处于修订过程中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为人民币基金的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那么,人民币基金的几种退出渠道会涉及哪些法律问题呢?

退出方式

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方式退出 指人民币基金直接投资于拟上市公司,通过目标公司上市并将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出售的方式实现退出。

朱登凯,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所, 合伙人
朱登凯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所
合伙人

据公开资料统计,2011年人民币基金退出投资项目共150笔,其中通过IPO方式退出的有135笔(通过境内IPO方式退出的有98笔),占全部退出项目的90%。2012年上半年,人民币基金共有84笔投资实现退出,其中75笔是通过IPO方式实现的(通过境内IPO方式退出的有68笔),占全部退出项目的89.3%。

通过资产重组方式退出 指将所投资公司的资产以换股或资产收购等方式注入上市公司,从而在二级市场退出。在严格的IPO审批程序面前,通过资产重组方式可缩短投资周期,并实现较高的收益。但需要重点关注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过程。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一直遵循《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超过一定比例的资产购买和出售交易需要报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在9月举办的北京辖区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监事培训班上,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门领导表示,为体现“放松管制,加强服务”的理念,促进并购重组工作,证监会正在研究逐步取消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目前超过2/3的并购重组交易无需审核,仅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程序即可。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 基金投资于目标公司,并通过对其上下游产业或行业进行整合,从而实现目标公司增值,进而在合适的时机将目标公司转让给其他方,受让方可能是其他投资机构或目标公司的原始股东及高层管理人员。较之IPO退出,通过转股退出在国外PE投资界是更为主流的退出方式。

法律问题

对以IPO方式退出的基金,在企业上市过程中需要关注的法律问题相对较多,例如企业的合法存续、企业的运营资质、企业资产的合法性、土地取得的合法性、企业员工劳动合同和社保的缴纳等。

目前多数人民币基金都会在投资时与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对赌条款”,在未达到业绩考核指标或者上市不成功的情况下,投资人将有权要求公司股东回购投资人持有的公司股权。

关于对赌条款的效力,在“海富投资对赌协议无效案”中,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定,海富投资的2000万元投资款中,除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5万元外,其余1885万元资金性质应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世恒公司应归还这1885万元及期间利息。

范亮亮,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北京所, 律师
范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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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结果有待分晓

海富投资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此案的最终结果势必将影响人民币基金对拟上市公司的投资。不过,证监会对于对赌协议也并非采取“一刀切”予以否定的方式,而是要求事先清理并详细披露。

以资产重组方式退出需要注意:首先,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重大资产重组”需要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并接受审核。

在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况下,需要严格依照《管理办法》判断交易行为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发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关注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还需要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例如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存在一致行动人、交易性质等,以免因不合规或信息披露不完全而无法获准。

注意事项

如果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则不需要通过审核程序,但是在交易过程中依然应该注意转让股权价值的确定、交割义务的履行、付款期限和方式等合同条款的安排。

以股权转让方式退出需要注意:首先,受让股权的定价不但要体现企业资产的历史和现状,还应当体现企业未来的收益;其次,如果目标公司存在国有股份,在转股过程中还需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转股价款的认可,以避免被认定为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导致变更手续无法办理,影响顺利退出。

朱登凯是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北京所合伙人、私募股权基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范亮亮是中伦文德北京所律师、私募股权基金专业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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