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非公开发行克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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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航运发展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宣布拟非公开发行A股,据参与该交易的律师介绍,该交易涉及香港《收购守则》的若干复杂法律问题。

中远海运非公开发行此次A股发行股票将有不超过10个特定认购方,其中包括中远海运的控股股东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中国海运通过这次非公开发行筹集人民币120亿元(约17亿美元)。

普衡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顾问江慧茹向《商法》介绍说,中国海运及其一致行动方共同控制中远海运约全部股本的39.02%。“在中国海运提出的认购完成以后,中国海运及其一致行动方对中远海运的控股将增加到39.6%至43.25%,”江慧茹表示。“根据《收购守则》第26.1条,此举将触发强制全面要约收购责任。”

江慧茹, 中远海运非公开发行克服法律问题
江慧茹

该交易的另外复杂之处在于,其属于《收购守则》第25条所指的特别交易。根据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外国投资者除非是获批的合资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或境外战略投资者,否则不能以现金形式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股。

“为确保H股股东的独立性,拟非公开发行A股的目标认购人——中国海运除外——将排除所有H股股东,”江慧茹表示。“由于拟非公开发行A股不能扩展至所有股东,故根据《收购守则》第25条构成特别交易,并须获香港证监会批准。”

该交易已获证监会的清洗豁免及特别交易许可。

法律顾问:普衡律师事务所为中远海运提供法律服务,其团队由香港办公室合伙人兼大中华区主席李曙峰、顾问江慧茹律师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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