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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辰将在中欧系列报道的第二部分关注欧洲各高端市场,以及欧洲大陆上的那些精英国家正如何用各种招数吸引来自中国的投资

们在上一期分析了深陷财务危机的欧洲国家。没人敢保证这些国家将继续使用某种形式的欧元。如果这些国家重新启用本国货币,那么以欧元计价支付的合同就必须相应地作出修改,由此产生的问题足以给中国买家重重地敲响警钟,提醒他们在似乎是难以抗拒的廉价资产面前三思而行。

我们对这些国家的相关情况探讨了许多。不过,对那些以相对安全的北欧和西欧为目标的投资者而言,这次欧债危机又给他们创造了哪些机会呢?

给中国买家的好消息是:许多欧洲国家,无论是否属于欧元区,都不能在危机中置身事外。欧洲许多国家的银行都在相当程度上是希腊、葡萄牙、意大利、爱尔兰、西班牙这五个国家的债主,有的甚至大量持有这些难兄难弟的债券。这些银行的财务稳定性与贷款能力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影响。

深陷债务危机的国家正承受着严厉的财政紧缩措施和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市场需求疲弱不振,从而给欧洲其他国家的出口带来了巨大压力。以丹麦为例,柏荣律师事务所驻哥本哈根合伙人Søren Meisling介绍说:“许多丹麦公司都感受到了市场需求的低迷和借贷压力,对于正在欧洲寻觅技术、知识和有意进入欧洲市场的中国公司来说,丹麦公司是很有吸引力的合作伙伴。”

许多欧洲国家都与丹麦有相似的感受。虽然西欧与北欧国家不像希腊、意大利这些被迫执行资产私有化方案的国家那样,能提供价格优惠的资产,但在西欧和北欧投资另有好处。随着中国境外投资的重点逐渐从投资能源、资源行业向收购高新技术及国际知名品牌转移,更具实力的发达国家公司开始进入中国投资者的视野。

敞开投资大门的西北欧国家在商业运营和相关法律制度方面的透明度是世界上最高的,其中尤以北欧各国最为廉洁。在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公布的《2011年清廉指数》(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 2011)中,丹麦、芬兰、瑞典、挪威、荷兰和瑞士跻身于腐败程度最低的10个国家之列。此外,西北欧国家还拥有完备的基础设施、对投资者有利的税务制度和税务协议、覆盖范围广阔的贸易网络。尽管如此,投资者在千里迢迢远赴欧洲之前,需要事先对一些问题有所了解。

欧元合同义务难解除

在上期探讨欧洲这处宝藏的报道中,我们分析了个别国家可能推出欧元区的情形。这是杞人忧天吗?也许是吧。但是,一些欧洲的中央银行已经在做准备,以防欧元彻底解体、欧元区国家重新启用各自国家的货币。

先作个简要回顾,全球有大量以欧元计价的合同,这场欧元危机对其造成的影响不容小视。但从法律角度看,还有其他可能出现的情形。最极端的一种情况是,一份合同以欧元为支付货币而欧元却彻底消失了,从而使合同符合“商业上无法履行”、“不可行”等几项法律原则。通常,以上原则在以下情形适用:介入事件超出了合同当事方的控制范围,并且阻碍了合同的履行;不能预见的事件导致合同义务与最初制定时的义务极不相同的,合同应该终止履行。合同当事方如果能成功证明自己的合同符合以上情形,就可以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但这样做可能会导致混乱。

但是,大多数评论者认为上述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理由有二。首先,是因为要满足‘不可行原则’、‘无法履行原则’及‘目的实现受阻原则’的认定标准是极其困难的。法院考虑到这样做会造成严重的市场混乱……可能会[转而]判决采用某种合理的救济措施。”世达律师事务所驻纽约合伙人Gregory Fernicola说道(许多国际融资合同使用纽约州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再者,是因为“立法机构可能会采取行动,使人无法再质疑以欧元计价债务的偿付义务的有效性。”世达律所驻纽约法律顾问Michael Schwartz继续说道。这种想法并非空穴来风,欧元推出之前,欧盟与美国的相关机构曾出台规定,不允许合同当事方在货币改为欧元后单方面解除合约,除非各当事方一致同意这样做。万一欧元区彻底瓦解,类似的立法规定也极有可能随之出台。

后顾之忧

撇开投资欧洲会遇到的棘手问题不说,欧洲政府毕竟是欢迎外商前来投资的。不过,中国投资者绝不能忽略身后的中国政府所作的审批要求。《商法》访问的许多律师都表示,交易过程中的一大障碍便是中国政府五花八门的审批要求。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驻法兰克福合伙人Hartmut Krause表示,就算双方已达成协议,“交易也远没有真正完成,中国投资者几乎在交易的每一步都必须得到各个主管机构的分别授权”。

欧洲人对这点很不习惯。“比起我们在欧洲习以为常的监管制度,中国的监管程序要复杂得多。”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普志平(Geert Potjewijd)说道。普志平表示,在中国开设业务,能使那些监管要求更易应付些。“我们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因此我们能够与当地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也更容易联系当地的高级官员。”

除了把上述需要留意的问题记在脑海中,中国投资者在远赴欧洲前,还需要了解每个欧洲国家各自具体的投资环境。

德国(货币:欧元)

“‘德国制造’这几个字,代表着产品的优质、可靠,”Gibson, Dunn & Crutcher律师事务所驻慕尼黑合伙人Philip Martinius说。他认为德国经济“依然表现不俗”。Martinius并不是盲目自信,标准普尔与穆迪两大机构都继续给予德国最高信用评级,并给予“稳定”的评级展望。

德国未必有大量廉价的待售资产,但是德国拥有高素质的劳动力并且重视发展高科技,故此“仍然能吸引中国投资者在德国的制造行业与研究开发领域开展业务,使中国公司实现制造技术的升级,并掌握最新科技,”富而德律师事务所驻汉堡合伙人Christoph Seibt说道。

此外,与大多数欧洲国家相比,德国有较低的劳动力成本。格来思律师事务所驻慕尼黑合伙人Burkard Göpfert 介绍说:“德国已有将近10年时间没有提高员工的净工资,从而增强了国家的竞争力。”

伟凯律师事务所驻慕尼黑合伙人Christoph von Einem认为,德国在法律方面最重要的进展之一为新破产法(简称ESUG)的出台。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对陷入财务困难的公司,其主要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管理人的选择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von Einem认为,这样做“可以避免有价值的资产遭到不必要的分割破坏”。 von Einem补充说,主要债权人能更容易地实现债券与股权的转换,而潜在投资者“可以利用三个月的保护伞(Schutzschirm)时期,作好交易安排,在其他债权人不能插手干预的情况下,赢得主要债券人首肯。”

之前曾有媒体把德国描述为奉行保护主义的国家,Krause认为这样的说法有误导之嫌,他说:“德国联邦经济事务部从未采取过一项禁止外商在德国投资的决定。”虽然德国欢迎中国投资者,但Göpfert却提醒中国投资者不要低估投标时限在德国的严格程度。“德国人一旦为投标设下了截止日期,那么这就是截止日期,不会为了等更好的投标人出现而松动。”

不熟悉欧洲规范的出售程序有哪些正式规定,可能给中国投资者造成麻烦。霍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驻法兰克福合伙人Philipp Grzimek介绍说:“中国投资人处理问题常常很不规范”。 Grzimek补充说,中国投资者有时竟直接向出售人索取信息,做决策所花费的时间又经常比预期的要长得多。

法国(欧元)

法国的经济问题主要是由法国银行大量持有欧元区其他国家的主权债券而导致的,而不是因为该国公营与私营部门背负的债务。根据达维律师事务所驻巴黎合伙人Arnaud Pérès的说法,大型法国公司事实上“正坐在成堆的现金上”。Pérès说这些公司目前“很想受惠于新兴市场中新出现的增长机会,以弥补欧洲的低迷经济给他们造成的损失”。

法国仍然对外国投资者有不小的吸引力。“法国的税务规定能为新业务的开设提供便利。” 世达律师事务所巴黎办公室主管及合伙人Pierre Servan-Schreiber介绍说,比如法国拥有欧洲最有利的研究开发(R&D)税收减免制度,在法国建立的公司可根据其在研究开发方面的支出而在应缴税款上得到减免。

年利达律师事务所驻巴黎税务法律顾问Thomas Perrot介绍说,法国有“一系列税务奖励措施,纳税人通过妥善的税务规划可以有效减少应纳税款,包括允许纳税人合并纳税、亏损结转、资本弱化、在某些情形下分拆公司,以及对合并交易的税收优惠待遇”。

法国还大幅简化了行政管理上的繁文缛节。De Pardieu Brocas Maffei律师事务所中国业务部主管Ghislain de Mareuil介绍说,在法国开设业务的启动成本在欧元区是最低的,并且“在法国开设业务所需的时间目前是全世界最短的”。他还介绍说,由于非洲许多国家都说法语并且参照法国建立了政府及法律制度,因此很多国际投资者选择在法国设立公司总部,以便在非洲乃至中东地区经营业务。

瑞典(瑞典克朗)

瑞典在世界经济论坛公布的《20112012年全球竞争力报告》中名列第三。Setterwalls律师事务所驻斯德哥尔摩合伙人Anders Söderlind认为,这一排名“进一步肯定了瑞典市场的投资潜力”。马格努松律师事务所驻斯德哥尔摩合伙人Carl-Fredrik Hedenström补充说,在目前险恶的金融环境下,“瑞典可作为一个安全的投资避风港”。

亚司特律师事务所驻斯德哥尔摩合伙人Jon Ericson介绍说,瑞典为国内和国外的公司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瑞典对外国直接投资不加任何限制,也不设外商所有权门槛、不推行保护主义政策,因此瑞典公司往往成为并购交易投资者的目标”。

瑞典的公司税制度也对外国投资者有利。瑞典曼斯律师事务所专家顾问利嘉杰(Thomas Lagerqvist)介绍说:“瑞典对支付给境外股东的股息与红利通常不征收扣交税款”。利嘉杰认为,这对设立控股公司十分有利,原因是“来自非上市股份(例如附属公司股份)的红利及资本收益可以得到税收豁免,且没有任何对持股期限及最低持股数额的要求”。他补充说,瑞典的税务机构没有任何针对资本弱化的税收规定,并且瑞典“拥有广泛的税收协定网络,覆盖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

据瑞典政府投资促进署(Invest Sweden)介绍,创造发明与科学技术是瑞典工业的两大强项。其中,最值得关注的行业包括清洁技术、通讯技术、生命科学、汽车制造和材料科学等。

瑞典政府为提高Invest Sweden中国办事处的服务水平,曾于2011年末审查了其工作情况。Söderlind认为,这次审查“表明瑞典政府有意与中国保持牢固的贸易关系”。

挪威(挪威克朗)

北冰洋航线开通后,挪威将成为距中国海运距离最近的欧洲国家。中挪两国间有巨大的合作潜力。”挪威威宝律师事务所驻上海管理合伙人Geir Sviggum说道。

石油开发就可能是一大合作亮点。挪威公司2011年在巴伦支海和北海取得了重大发现,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SkrugardAldous/Avaldsnes海域探明的石油储量。Sviggum介绍说:“受挪威政府奖励石油勘探的措施推动,在挪威沿海进行石油勘探的外国公司数量由10年前的大约20家增长到了今天的70家。”

就开展业务的难易而言,挪威在由世界银行公布的《2012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名列第六,排名比2011年提升了一位。总体排名是根据一个国家在10个分项上的表现综合得出的,挪威在登记财产、开展跨境贸易两个分项上跻身前十,在执行合同、解决破产两个分项上更是跻身前五。

中挪两国公司间在20111月进行了一项重大交易,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从挪威联合集团(Orkla)手中收购了挪威埃肯集团(Elkem100%的股权,交易金额约为20亿美元。

埃肯集团是世界领先的金属硅、特殊合金等材料的供应商。

挪威律师事务所Selmer在交易中为中国蓝星的控股公司中国化工集团公司提供了法律咨询。Selmer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amilla Magnus介绍说,在交易第一阶段的审批中,欧盟委员会要求中国化工集团提交一份深入、全面的市场分析和测试报告。Selmer律所做了大量工作,以避免欧盟委员会裁定所有中国国有企业构成同一实体,进而将所有国企视为同一个市场参与者。Magnus介绍说:“从欧洲竞争法的角度看,这项交易是很独特的,这是欧盟委员会第一次表达了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立场。”

丹麦(丹麦克朗)

丹麦在世界银行公布的《2012年营商环境报告》中名列第五。201110月,丹麦历史上第一位女首相和她领导的新一届政府开始上台执政。“新政府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前任推行的对中国投资者的开放政策。”柏荣律师事务所驻哥本哈根合伙人Søren Meisling介绍道。

丹麦在2011年底通过了一项新的研究开发激励法案,公司可以从丹麦税务机构那里拿到最高为125万丹麦克朗(约为22万美元)的补助,以补贴公司在研究开发方面的成本。

资金补助并不是唯一的引人之处。“丹麦不同于提供类似规定的其他欧洲国家,中国的公司在丹麦可以拥有相关知识产权。”Meisling说道。

新《丹麦公司法》的第二部分已于201131日生效。马格努松律师事务所驻哥本哈根合伙人Anders Worsøe介绍说,根据新公司法,“在丹麦设立上市有限公司或私人有限公司,实缴资本只需要到达资本适足要求的25%。”

除了新公司法,丹麦法律一直以来都为外国投资提供便利。Rønne & Lundgre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Ulrik Fleischer-Michaelsen介绍说,投资者只需要在网上花费几小时就能在丹麦设立公司,而且设立丹麦公司既没有对本地股东比例的要求,也不禁止外国管理层对公司的完全控制。

Fleischer-Michaelsen还介绍了丹麦独具优势的税务制度,由于“丹麦公司通常不需要为来自境外子公司的收入缴纳所得税”,一家丹麦公司与其境外分支机构之间就“不会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在丹麦成立的公司“非常适合作为向欧洲扩张的基点”。缩减公司规模在丹麦也很容易,这是因为丹麦劳动法律的灵活度非常高。“与我们的邻国相比,[在丹麦]雇用或解雇工人都非常容易。”Bruun & Hjejle律师事务所合伙人Søren Jørgensen说道。

芬兰(欧元)

赫尔辛基是距离中国最近的欧洲商业枢纽。”Castrén & Snellman律师事务所合伙人Juha Koponen介绍说,“中国与赫尔辛基之间的航空运输十分便捷,并且还在不断改进。”中国与芬兰两国间还有十分不错的税务合作关系。2011年初,一份两国新签订的税收协定生效。芬兰Borenius律师事务所的王厦律师介绍说:“根据新税收协定,如果接受红利的母公司直接持有支付红利的子公司至少25%的资本,那么这种情况下对红利征收的扣交税款税率已由10%下调至5%。”

Roschier律师事务所驻赫尔辛基律师Wille Järvelä表示,与贸易与投资相关的大多数法律进展“都是基于芬兰外交部制定的贸易政策方案(Trade Policy Programme)中规定的政策”。根据该方案,“芬兰今后会继续致力于消除贸易投资壁垒。”Järvelä说道。

芬兰与其邻国一样,芬兰也很重视高科技和创造发明领域的发展。王厦介绍说,芬兰将大约3.5%GDP用于研究开发领域。鉴于中国目前需要现金技术处理污染及能源回收等问题,王厦认为:“中国与芬兰在清洁技术等领域的合作潜力非常大。”

芬兰采矿业也具有不俗的合作潜力。“芬兰目前有许多新开设的采矿项目需要融资。”王厦说道。许多国家的政府对自然资源开采都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但芬兰却不同,王厦说芬兰“对外商投资于芬兰的采矿业显得十分友好开放。”

另外,Järvelä还认为中芬两国在环境和能源领域的合作也很有潜力。为了使环境和能源领域更国际化,芬兰在2006年成立了芬兰环境科技中国项目委员会(FECC)。

瑞士(瑞士法郎)

中国与瑞士在投资方面的法律及制度框架是基于修订后的《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Kellerhals律师事务所驻伯尔尼管理合伙人Beat Brechbühl介绍说。

该协议已经在20104月生效。据Vischer律师事务所驻苏黎世合伙人Felix Egli介绍,中国投资在该协议的保护下能免受非商业风险的影响,包括投资相关的支付及资本转移遭到阻碍、财产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补偿的情况下遭没收、受到政府的不公平对待等情况。

中国与瑞士间已经缔结了几项重要协议,包括针对所得税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一份航空运输方面的协议。在去年,两国就订立双边自由贸易协议展开了谈判。

瑞士因其先进的科技水平而闻名于世。Egli说,除了对军用物资和耐用物品有技术输出限制规定外,瑞士“对技术对外转让没有任何限制。”

从事国际贸易的公司,可能会因为不同国家执行不同的技术标准而撞上技术壁垒。在瑞士设立的公司在这方面却不必太担心。“瑞士与许多国家订立了相互承认协议,避免了贸易中的这类技术壁垒。”Egli介绍说。瑞士建立的相互承认协议网目前覆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此外还有北美洲的加拿大。

Pestalozzi律师事务所驻苏黎世合伙人Jakob Höhn指出,外国投资者能很容易地收购上市的瑞士公司。“这方面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也不必征得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的同意。”Höhn说道。

与其他非欧元区国家一样,相对坚挺的瑞士法郎削弱了该国出口行业的竞争力。据Brechbühl介绍,作为独立的瑞士中央银行,瑞士国家银行已将瑞士法郎兑欧元的汇率下限定为1.2.此外,瑞士灵活的劳动法规定和低税率也值得留意(见第XX页“专家策略”栏目)。

荷兰(欧元)

荷兰法律系统对外国投资几乎不设障碍。“荷兰通常不限制外国投资者拥有荷兰公司或参股合资企业。”CMS Derks Star Busmann律师事务所驻阿姆斯特丹合伙人Mark Ziekman介绍道。Ziekman还介绍说,根据荷兰在公司管治方面的法规,可以实现由中国管理层治理一家荷兰公司。

中国公司在荷兰一直很活跃。荷兰的税收制度为红利、股息、版税转出或转入荷兰提供了便利。据Ziekman介绍,荷兰的主要税收优惠有:(1)参股免税——若荷兰公司在某个境外公司的参股比例达到要求,则对其来自该境外公司的红利、资本收益所得免予征税;(2)不对转出荷兰的股息及版税征收代扣税款;(3)不对转出或转入荷兰的红利所得征收代扣税款,或只征收极少的代扣税,这是因为荷兰跟从《欧盟母公司/子公司指引》(EU Parent-Subsidiary Directive)并且与大约80个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

隆路律师事务所驻香港合伙人Carola van den Bruinhorst也谈到了荷兰的税收协定网络,“其中一项好处是,适用于红利、股息、版税的代扣税款可以获得减免”。据她介绍,荷兰还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定(BIT),“这些协定可以制止政府对投资者采取不公正的行动,例如将其关键资产收归国有”,对投资于海外自然资源行业的中国公司而言,这种保护非常重要。

荷兰还与中国香港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这项协定已于2012年初在荷兰生效,并将于20124月在香港生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签署将进一步增强荷兰、香港、中国大陆之间的经济关系,三个法域的纳税人都可以趁此机会做好税务规划。荷兰百思通律师事务所驻北京合伙人普志平(Geert Potjewijd)说道。

此外,荷兰政府也对中国投资者照顾有加。NautaDutilh律师事务所驻阿姆斯特丹合伙人Jaap Jan Trommel说:“荷兰政府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一站式服务。”通过这一服务,荷兰政府帮助中国投资者及其员工申请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荷兰驾照,还负责为他们的子女找到合适的国际学校。

比利时(欧元)

201112月,埃利奥·迪吕波(Elio di Rupo)获任命为比利时首相,终于结束了该国自20104月以来长时间的无政府状态。比利时已重回正轨。

比利时和中国一样,也建立了一个覆盖面广泛的双边投资协定网。“但值得留意的是,两国的双边投资协定网络互补性很强。”隆路律师事务所驻布鲁塞尔合伙人Peter Callens介绍道。Callens建议中国投资者在比利时设立一家公司,把它作为跳板再进一步投资于那些没有与中国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或者签署的协定还未生效的国家。与比利时订有双边投资协议的国家中,值得关注的有阿尔及利亚、贝宁、布基纳法索、布隆迪、喀麦隆、埃及、加蓬等非洲国家,以及玻利维亚、萨尔瓦多、墨西哥、巴拉圭等拉丁美洲国家。

比利时与中国于200910月签署了一份新的所得税协定,这份协定预计将于2012年生效。佳利律师事务所驻布鲁塞尔合伙人Jan Meyers介绍说,根据这份新签署的税务协定,中国投资者通过在比利时直接投资而赚得的利润“在符合投资规模及持股时间等若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转回中国而免收红利代扣税款”。

比利时确实有不错的投资机会。据Callens介绍,许多总部设于比利时的中型家族企业现在正面对传代问题,而“通常解决问题的唯一方法是把公司出售给第三方。”他补充说,在比利时还有许多上市公司正寻找金融机构帮自己做妥退市的安排。

香港Fung Brands投资公司在2011年收购了闻名世界的比利时高档皮包生产商DelvauxFung BrandsFung Capital公司的附属公司,拥有Fung Capital公司的是香港利丰集团主席冯国经和利丰有限公司执行副主席冯国纶。隆路律师事务所在交易中为Fung Brands投资公司提供了法律咨询。Callens介绍了隆路律所在担任中比交易的法律顾问时常常遇到的一个麻烦。比利时当事人常要求对方提供银行保函或其他类型的保函,以免自己因对方拖延付款而蒙受损失。“在比利时谈判方看来,这样做无非是一种良好的商业习惯,并没有冒犯对方之处,” Callens说,“[但是]中国当事人会认为这种做法是对自己的不信任,觉得自己受到了冒犯,尤其是在比利时一方要求中国方面为相对较小的款项提供担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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