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境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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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法律,合同当事人中有境外(包括港澳台)主体的,通常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境内或境外法院解决,但有少数例外(《民事诉讼法》第33条和第266条)。

enforcement-of-non-mainland-judgments-by-prc-courts如果双方选择了境外法院,在签订合同前应当考虑境外法院的终审判决是否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在合同当事人拟定管辖权条款时,不可避免地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如何能够使得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当事人财产所在地得到有效的承认和执行。

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中国法律、法院程序和相关地方情况。这对于当事人合理设计合同结构,以确保在出现违约时得到充分救济至关重要。一旦出现争议,当事人根据了解的上述情况即能够针对债务人评估在中国境内财产做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被成功执行的可能性。例如,此类考量可能包括,合同所提供的担保的程度和类型、对方的法人身份以及对方财产所在地等。

境外判决

关于中国法院对境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两套机制,即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的机制,以及有关台湾、澳门和香港法院判决的机制。

外国法院的判决。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可根据下列规定得到承认和执行:(1)中国与该外国之间有关司法协助的多边公约或双边条约;或者(2)(如果两国之间无条约)互惠原则(《民诉法》第281条和第282条)。

当事人可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判决。或者,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也可按照中国与该国之间的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自1987年起,中国已经与36个国家签署了有关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双边条约,其中34个规定了与中国之间民事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制度。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一些主要贸易伙伴并未签订此类条约,包括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和澳大利亚等国家。

原则上来说,除了外国离婚判决,如果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外国法院做出的民事和商事判决都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院解释》)第544条)。即使两国存在互惠关系, 中国法院也可能会基于实体或程序理由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如果中国与判决法院所在的外国之间无相关条约且双方也未建立互惠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在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同一事由对相关中国当事人提起诉讼。

台湾、澳门和香港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可以按照下列互惠执行安排承认并执行台湾、澳门和香港法院做出的判决:

  1. 中国大陆与香港于2006年达成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 中国大陆与澳门于2006年达成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 以及
  3. 中国大陆1998年发布并于2009年补充规定的《最高法院有关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承认和执行的阶段。 根据中国法律,境外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两个不同概念。当事人可以分别就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提出申请(《最高院解释》第546条和《民诉法》第三条)。一般而言,中国法院对境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分为两个阶段:

  1. 承认:中国法院将决定是否承认境外判决。在判决被承认后,被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以及
  2. 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判决,申请人可向中国法院申请针对被申请人的中国境内财产执行判决。

拒绝承认和执行境外判决的依据。如果中国法院认为境外判决: (1)未产生终局法律效力(《民诉法》第281条);(2) 违背中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中国国家主权、社会和公共利益(《民诉法》第282条);或者(3)超过了境外判决申请执行的两年时效(除非相关双边条约另有规定)(《民诉法》第239条和《最高院解释》第547条)。

在中国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通常列举了下列拒绝承认和执行境外判决的依据:(1)判决是由无管辖权的境外法院做出的;(2)判决不是生效判决(与《民诉法》第281条相同),(3) 被告未收到有关法院程序的适当通知,(4)与另一应当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生效判决存在冲突;以及(5)承认并执行境外判决违背公共政策。

申请的成功

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境外判决并非易事。申请是否成功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

  • 中国与做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是否签订了多边或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以及
  • 如果没有,中国法院是否可依据互惠原则承认境外判决。

即使外国判决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中的一个,被申请一方也可能基于上文所述的几个理由对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提出异议。另外,中国法院决定承认和执行境外判决的先例数量有限,因此从判例角度来看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这种背景下,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争议。由于中国加入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 当事人可能会更愿意选择根据《纽约公约》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境外仲裁裁决,因为这种申请更加容易、确定性更强。

我们强烈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寻求专业法律建议,以确保万一发生争议,管辖权条款和合同结构能够有利于他们在必要情况下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外国法院的生效判决。

作者:刘郁武、张军分别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的合伙人、律师。陆茵(Louise England)是金杜墨尔本办公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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