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案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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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简称SEP)是指在执行技术标准时所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到的专利权,而SEP专利权人滥用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受到世界各国关注。自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中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和人民法院就如何用《反垄断法》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滥用行为,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典型案例包括华为诉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高通的行政处罚,上述案件对专利权人合理行使专利权起到了有益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BAC_pic相关市场界定

在华为诉交互数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均支持了华为对相关市场的主张,即“交互数字在中国和美国的3G无线通信技术标准(WCDMA、CDMA2000、TD-SCDMA)中的每一个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均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

广东高院做出上述认定的主要理由是每个必要专利均是3G无线通信标准体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专利的封锁效应和专利本身的法定垄断属性决定了专利与标准结合后,必要专利技术成为产品制造商所必须使用的技术。

在高通案中,国家发改委首先分析了标准之间的替代关系,认为同一代际不同标准之间不具有相互替代性,而不同代际标准之间存在的演进关系要求系统具备代际兼容性,因此“已广泛应用的不同无线通信技术标准之间不存在现实可行的替代关系”。在此基础上得出了“每一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均单独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产品市场”,似乎并没有简单地确认任何一个SEP都必然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且权利人占有100%市场份额。

界定相关市场是分析专利权人的SEP许可行为是否构成《反垄断法》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起点。上述案件相关市场界定的说理及认定说明了中国在反垄断司法和执法的实践中积累了宝贵的经验,迅速提升了反垄断法的实施水平。

SEP反垄断案热点

除了相关市场界定的问题,SEP反垄断案件中法院和执法机关还回应了业界普遍关注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

首先,对于SEP许可中涉及的不公平高价问题,交互数字案和高通案采取了不同的认定思路。在交互数字案中,法院主要采取了与同一专利权人就SEP授权的其他被许可人适用费率进行比较的方法,确定了交互数字持有SEP的FRAND费率水平。而高通案中,国家发改委则综合考虑了过期SEP收费、免费反向许可、搭售非SEP和以整机计费多个因素。

其次,对于交互数字案并未涉及、但被许可人广泛关注的许可费计费基础问题,国家发改委在高通案的行政决定中并未对“最小可售单元”原则予以直接的肯定,而是首先否定了以整机批发净售价作为计费基础的合理性,认为这种计费方式与较高费率的结合,导致了专利许可费过高。

第三,对于SEP专利权人要求反向许可的问题,国家发改委认为向被许可人谋求专利反向许可本身并不违反相关法律,但获得专利反向许可应当支付合理对价。

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以及认定说理,法院和执法机关对市场关注的问题给予了较为清晰的回应,对指导专利权人合理行使专利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SEP反垄断规制的发展

随着对SEP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经验的积累,近期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将出台《滥用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指南》,相关起草讨论会上深入探讨了SEP权利人寻求禁令救济及对FRAND原则的法律效力等前瞻性问题。可以期待相关指南的正式出台将更好地遏制专利权的滥用,实现反垄断与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市场动态竞争,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消费者福利增长的共同目标。

作者: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立方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谢冠斌;立方律师焦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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