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就电影进口与美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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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彭俊 中国就电影进口与美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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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谈判,中美两国最终于2月18日签署一份谅解备忘录,解决了长达五年的关于电影进口问题的WTO争端,美国电影得以进一步有限地进入内地市场。

根据谅解备忘录,除了依据现有WTO承诺的每年20部影片之外,中国还允许每年从美国进口14部“优化格式”(比如3D或IMAX)电影。美国企业的收入份额将从目前每部电影票房总收入的13%增加到25%。

在这场堪称“拔河”的谈判中,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由彭俊率领团队,在整个案子过程中为中国政府提供法律咨询。

这宗被称为“WT/DS363中美文化产品争端案”的案子,始于2007年4月。当时美国根据WTO争端解决机制,就中国电影进口限制,要求与中国磋商。

2009年12月,根据WTO组成的上诉机构维持了特别专家组的结论,认定中国的《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以及《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16条,不符合中国在《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中有关贸易权的相关承诺,尤其是限制了某些企业进口电影供影院放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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