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制度改革:十年结一案有望终结

作者: 王亚东、陆蕾,润明律师事务所
0
1756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着专利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循环诉讼、涉嫌侵权人滥用无效程序等问题引发各界关注,改革专利无效制度的呼声渐高,其中笔者参与的爱立信被诉专利侵权一案,便是典型案例之一。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王亚东
润明律师事务所
执行合伙人

2000年,某公司及两位个人(合称“原告”)以爱立信某型号手机侵犯专利权为由将爱立信中国、北京爱立信(合称“爱立信”)诉至法院。当时基于同一专利被起诉的还有摩托罗拉、阿尔卡特两大电信公司,该系列案件曾作为中国专利权人状告跨国公司侵权并请求高额赔偿的案件为媒体广泛报道并备受关注。

时隔近12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此后原告上诉至最高法院,但随后又提出撤诉申请。

最高法院最终于2013年最作出了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至此这起历经了12年的案件终以爱立信胜诉结案。

无效制度弊端

造成案件久拖未决的主因是原告被告双方对涉案专利有效性存在争议。2000年,爱立信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无效行政案件从2000年至2009年之间,经过两次行政决定、两次行政判决才最终审结。

在上述专利无效行政案件程序进行过程中,审理专利侵权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以涉案专利是否有效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由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因此,直至2013年民事侵权案件才真正结案。

虽然爱立信最终在2013年等来了公正的判决,然而12年前,爱立信、摩托罗拉与诺基亚并称世界手机业三大巨头;12年后,手机市场已进入苹果、三星时代,三大巨头纷纷退出手机业务,此结果不禁让人唏嘘。

类似情况还曾出现在了笔者代理的末代皇帝溥仪《我的前半生》著作权案件中,该案的审理也同样经历了10年之久。

笔者不禁感叹,如果正义来得再早一点,对于当事人的意义应该会完全不同。如果说溥仪案具有独特性,爱立信案却有其普遍性,低效的专利无效制度对中外权利人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无二致。

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

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前,中国有八十七家中级法院和七家基层法院(截止2014年6月)具有专利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除了北上广等个别发达地区之外,其他地区的法院具备审理专利案件的法官力量仍相当薄弱。

与专利复审委这种把专利无效案件集中在一起审理的机构相比,法院的审判力量并无优势。此时将专利有效性裁决权交由所有的有专利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不利于案件审理标准的统一。

制度的弊端虽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不断修正,如发展现有技术抗辩、以专利保护范围不清楚为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等,起到了扬汤止沸的作用。但实践表明不从审判组织结构层面改革,任何促使专利无效制度提高效率的改革也只是无本之木。

制度改革基础

近期知识产权法院终于为专利无效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必要基础,它将专利案件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知识产权法院只从事技术类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商标行政案件除外),其他的著作权、商标等案件均为基层法院一审,即知识产权法院的一大部分精力放在了处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上面。

陆蕾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陆蕾
润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同时,知识产权法院的法官,出于升迁或者其他方面考虑,流动到其他专业庭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知识产权法院的上述功能,无疑为法院就专利有效性进行审查提供了必要的人才储备。

知识产权法院试点期为三年,虽然有关方面尚未公开试点期后的变革方案,但可以预测,跨区域管辖很可能是未来知识产权法院的发展方向,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将可能管辖北方八省的全部技术类案件的一审,即只需要再增加一两家知识产权法院,并建立知识产权高级法院即可满足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需要。

届时专利民事侵权案件和行政确权案件的终审法院将会统一,其审判标准也会趋于一致。在民事案件中,有限度裁决专利的有效性这种大大提高审判效率的做法也就有了制度的保障。

由此,笔者乐观地预计,中国专利审判制度有望迎来一次彻底的改革,专利侵权十年结一案的情况终将成为历史。

作者:润明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王亚东、合伙人陆蕾

(Run Ming Law Office)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

新华保险大厦1804

邮编:100022

电话: +8610 65693511

传真: +8610 65693512/13

www.runminglaw.com

电子信箱: wangyd@runminglaw.com

lul@runminglaw.com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