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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律师对不可抗力这个概念非常熟悉。虽然不可抗力条款在商业合同中通常被视为一个标准条款或者“样本”条款,并且不需要任何关注或者进行谈判,但是了解该概念的运作以及在不同法域下的运用是非常重要的。本期文章将分析不可抗力这个概念,以及在普通法和中国法中的运用。

何为不可抗力

英语中使用的“不可抗力”这个术语实际上是一个法语词语,意思为“更强的力量”或者“更强的实力”。不确定该术语是如何开始在英语中开始使用的,不过由于法国《拿破仑法典》使用了该术语,有可能是熟悉不可抗力这一术语的当事人在英文商业合同中加入了该术语。因此,这是一个很有趣的例子,说明了最初在大陆法系法律中采用的概念是如何被使用在英国法管辖的合同中的。

通常来说,“不可抗力”是指不在合同当事人控制范围之内,并导致一方或者多方当事人不能或者延迟履行义务的不能预见的事件。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7条中定义的“不可抗力”非常有用,该定义结合了普通法法域和大陆法法域中该概念的要素。

第7.1.7条 

(不可抗力)

  1. 若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而且在合同订立之时该方当事人无法合理地预见,或不能合理地避免或克服该障碍及其影响,则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应予免责。
  2. 若障碍只是暂时的,则在考虑到这种障碍对合同履行影响的情况下,免责只在一个合理的期间内具有效力。
  3. 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将障碍及对其履约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若另一方当事人在未履行义务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该障碍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通知,则未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应对另一方当事人因未收到通知而导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4. 本条并不妨碍一方当事人行使终止合同、拒绝履行或对到期应付款项要求支付利息的权利。

理解“不可抗力”的运作,需要了解两个根本性的问题:(1)“不可抗力”的定义是什么;(2)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以下我们将从普通法和中国法的角度来探讨这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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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
Andrew Godwin

葛安德以前年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合伙人现在墨尔本法学院教授法律担任该法学院亚洲法研究中心的副主任。葛安德的新书《商法词汇:法律概念的翻译和诠释》重新汇编了其在本刊“商法词汇”专栏撰写的所有文章。该书由Vantage Asia出版。如欲订购,请即登录law.as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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