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特别监管

作者: 林忠,瑛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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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大潮中,境内A股上市公司凭借其在行业声誉和融资渠道方面的优势,成为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主力军。上市公司海外并购,除应当遵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等部门的监管要求外,同时还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治理、重大资产重组以及信息披露等特别规定。

并联审批

上市公司海外并购面临多个监管部门的审批,因此确定相关监管部门报批的顺序格外重要。为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工信部、证监会、发改委及商务部于2014年10月联合制定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就中国证监会与一般的境内企业境外投资所需审批先后顺序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林忠 瑛明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林忠
瑛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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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方案,发改委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商务部实施的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核准、经营者集中审查等审批事项,不再作为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改为并行同时审批。上市公司可在股东大会通过后同时向相关部委和证监会报送行政许可申请,证监会和相关部委对上市公司的申请实行并联审批,独立作出核准决定。并联审批,为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审批降低时间成本,提供了更便利的条件。

而审批程序优化的同时,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未放松。工作方案要求,涉及并联审批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项目,在报批期间,应当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按要求及时就须获得相关部委审批的情况、已经取得审批的情况以及不能取得审批等情况相应地作出重大风险提示和公告。上市公司在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后,公告本次重组已经取得全部相关部门的核准、重组合同已经生效,具备实施条件之后,方可实施重组方案。

证监会审批

因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众多、程序复杂、不确定性大,上市公司进行海外并购面临更加严格和复杂的国内监管。中国证监会制订了一系列规则规范上市公司的交易行为,具体包括《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1修订等。

根据《并购重组审核分道制实施方案》,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自2013年10月8日起正式实施分道制审核。对于上市公司并购满足豁免、快速审核类要求的,属于现金收购情形的,中国证监会豁免审核,直接核准;对于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取消预审环节,直接提交并购重组委审核。

上市公司进行海外并购,属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达到借壳上市标准以及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均需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另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明确界定了借壳上市的标准:在被购买资产除资产总额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资产总额的100%外,增加了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净额、发行股份数量,以及主营业务变更的规定,全方位防范借壳上市,抑制投机“炒壳”。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的任何交易行为均需要符合信息披露的要求,因此,上市公司在进行海外并购时,需要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要求。在上市公司购买境外资产过程中,上市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除了按规定应当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日常性披露外,《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中亦对某些具体事项的披露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上交所的信息披露指引和深交所的信息披露备忘录还对具体事项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以及涉及的停复牌的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上述对相关监管制度的梳理,笔者看到中国有关上市公司海外并购的整体法律监管制度,从宏观层面并未发生重大调整,而从近几年这些法律规定的演变过程来看,国家对企业真实、合法的“走出去”持积极鼓励的态度并创造更为便捷的法律环境。

作者:瑛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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