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刑事合规风险及防范

作者: 刘华英,国枫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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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来,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受到严格规制,违规披露导致的刑事风险也逐渐显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办理情况的通报,2020年度共办理案件740起,其中新启动调查353件(含立案调查282件),办理重大案件84件,同比增长34%;其中, 信息披露立案案件84件(含33件财务造假案件)、操纵市场立案案件51件、内幕交易立案案件66件(含28件并购重组类案件);2020年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而在2016年至2018年,共计向公安机关移送仅19起。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刑事合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事规范

中国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 规范主要有以下四个层次:

第一层次为《刑法》,主要条文为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的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等;第二层次为《刑法修正案》中的相关规定;第三层次为非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范,如《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等,但这些规范需有相应的刑法条文作为依托,否则难以追责;第四层次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以及最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相关法律具体适用所作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刑事合规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刑事合规风险及防范 刘华英
刘华英
合伙人
国枫律师事务所

根据证监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以及最高检与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典型案例等,可以看到基于信息披露行为的违规行为所引发的刑事合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罪名: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他人利益。典型的行为特征有:财务会计报告造假以及不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要信息。

从量刑上看,该罪名起刑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属于刑罚较重的罪;且该罪名可构成单位犯罪,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还需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例如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者构成该罪。典型的行为特征有: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1)买卖相关证券;(2)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3)泄露内幕信息。

在以该罪名判处的公开判例中,具有“自首”“退赃以及及时缴纳罚金”情节的,缓刑比例较大。该罪名主要处罚的是两类人员:利用内幕消息获利者以及为内幕交易者提供内幕消息的帮助人。

合规建议

(1)加强内控,完善制度,加强培训,提高意识。积极优化、完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规范“三会”职能和议事程序,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规范,充分重视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财务会计人员和相关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披露风险防范意识。

(2)重视与投资人、竞争对手以及新闻媒体的融洽相处,妥善处理相关的事件。

(3)当信息披露行为出现违规的迹象时,企业应当主动开展自查工作,形成相关的书面报告,主动上报监管机关。若证监会立案调查,则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风险处置工作。

(4)借助专业力量,通过聘请信息披露专业咨询机构以及证券合规律师,为信批保驾护航。

(5)投保上市责任保险,合理控制与转嫁风险。

国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华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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