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条例草案》改变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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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知识产权局于2012年11月12日公布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部分极具争议的条款,如果最终未经修改地通过了该《征求意见稿》,那么可能会显著增加单位就职务发明支付的补偿费用,甚至会影响单位对使用职务发明的控制权。《职务发明条例草案》改变游戏规则

最重要的是,法定给予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如果没有与发明人约定,单位规章中也未规定)将会大幅增加,多于现行《专利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数额。例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权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少于5%的数额支付给发明人,而现行法律法规中仅规定从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的数额。向发明人支付的奖励总额以及专利许可费的份额也将显著增加。

幸运的是,《征求意见稿》进一步规定,单位可以与发明人约定或者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务发明的报酬,只有在不存在约定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时,法定的奖励和报酬规定才会适用。不过,《征求意见稿》对单位与发明人的约定及其规章制度可以有效排除法定的奖励和报酬规定适用的问题做出了措辞比较模糊的要求。

单位对如何使用发明的自主权和控制权将会削弱,并且要更加迅速地回复发明人有关权利归属以及发明使用问题的报告并作出决定。例如,如果单位在收到发明人主张其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报告的两个月内未进行答复的,那么该发明的有关知识产权将属于发明人。

此外,单位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就该发明申请专利。如果单位没有这样做,那么可以视为单位已将该发明作为技术秘密保护,发明人有权根据《征求意见稿》中的有关规定获得合理补偿(现行法律仅规定对专利发明进行补偿)。

另外,如果单位拟转让职务发明的知识产权的,发明人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还应当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如果发明是发明人在离开单位之前完成的,那么已离开的发明人仍然继续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与许多公司现行的政策相悖。

最后,《征求意见稿》不仅将可以获得补偿的发明范围从专利发明扩大到了技术秘密,它还规定计算机软件职务作品可参照适用该条例的规定,尽管计算机软件通常是受著作权而不是专利保护的。

《征求意见稿》包括了许多令在中国开发知识产权的单位非常不安的条款,而且现在还不确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在颁布正式条例之前(征求意见已于2012年12月3日截止)会在多大程度上修改《征求意见稿》。如果未经修改地通过了该《征求意见稿》,由于补偿要求提高了许多,单位需要更好地起草有关职务发明的补偿制度。单位还需要设立某种决策机制,以快速地处理发明人提出的权利归属或补偿请求,否则单位将对如何使用职务发明失去控制权,甚至会失去发明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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