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法》立法展望

作者: 柴向阳、李硕,达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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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行业的基本法律,《电信法》一直为业界所瞩目。但其立法进程漫长,从1980年开始起草,至今尚未出台。200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显示,《电信法》进入初次审议法律草案名单。

2014年,《电信法》被重新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6年,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电信法》列为第四类“研究项目”,显示其近期仍无实质进展,处于漫长的“难产”中。

柴向阳,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柴向阳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信行业法规体系。目前,电信行业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法律文件包括:(一)2000年,被各界称为“小《电信法》”的《电信条例》颁布,并于2014年修订;(二)2003年,作为电信业务分类审批和监管重要指导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颁布,并于2015年修订;(三)2002年,规范和指导外商投资电信业务审批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颁布,并于2008年修订;(四)2009年,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颁布。

此外,诸多电信领域的重要问题已有相关规定进行约束,例如《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电信服务规范》(2005年),《电信资费调节机制》(2015年),《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2001年颁布,2015年修订)。这些规定对前述基本法律文件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立法新动向。近几年来,随着电信及互联网业务的爆发式增长,新业务及新问题层出不穷,中国相关立法对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的一些新出现的重要问题也作出了规范。例如: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2013年)、《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意图规制电信与互联网行业的信息保护;
  2. 2015年公布的《网络安全法(草案)》将电信领域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作为重点关注问题之一;
  3. 2015年公布的《反恐怖主义法》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反恐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4. 2015年发布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及《2016年度电信普遍服务试点申报指南》力图解决电信普遍服务的问题。

李硕,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硕
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立法展望

在上述背景下,各界对于《电信法》出台的呼声有所减弱。有部分学者和业界人士甚至认为,以《电信条例》为基础的现行电信行业法规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和完整,基本适应和规范了快速发展的电信业,因此《电信法》的出台,已不再是迫切需求。

然而在现实中,电信行业的一些基本问题、核心问题,尚未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和规范,客观上导致国家对于电信行业的监管存在一些盲区,给行业发展也带来了较大困扰。出台《电信法》对这些基本问题进行规制,仍是行业未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 电信市场准入。中国在2001年加入WTO之后,电信业面临全新的市场和竞争环境,也在逐步向外资开放电信市场(如自贸区的试点政策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项下对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电信法》应明确和完善市场准入制度,鼓励竞争。
  2. 三网融合。推进互联网、电信网与广电网的“三网融合”是国家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国务院也于2015年发布了《三网融合推广方案》。《电信法》缺位普遍被认为不利于三网融合的进程,需要在制度层面保障和促进三网融合的推进,并且对融合中的各方,特别是电信网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
  3. 电信设施保护。国家层面的《电信设施保护条例》未能出台,目前电信设施的保护主要依靠各省的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在中国倡导“互联网+”经济发展和大力加快宽带网等电信设施建设的背景下,可通过《电信法》统一安排和加强电信设施保护。
  4. 电信安全和信息保护。如前所述,中国近年来在此方面已有一系列立法举措。《电信法》可在法律层面对用户、业务经营者在电信安全和信息保护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
  5. 其他重要问题。电信普遍服务、电信用户/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互通等话题,也可在《电信法》中予以体现。

《电信法》的出台并非不必要,而是仍然迫切。我们期待《电信法》新草案尽快定稿,《电信法》尽快出台,保障和推动电信业的发展。

作者: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柴向阳;达辉律师李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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