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审计合规监管对中国企业赴美上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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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多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概股公司发表拟退市公告,原因之一是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无法审查该等公司聘请的位于中国大陆或香港的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底稿信息,导致该等公司无法满足SEC对发行人进行审计合规监管的要求,被迫面临退市或被私有化。

2022年8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在官网宣布中国证监会、中国财政部与美国监管机构签署审计监管合作协议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签署中美审计监管合作协议答记者问》。同日,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也官网上发表主席Erica Williams的声明,宣布已和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监会签署了声明协议(下称“声明协议”),PCAOB根据美国法律检查及调查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及香港的经注册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开辟了途径,也代表两国监管部门合作解决中概股审计监管迈出了积极的一步。

背景

Willow Wei, Dentons China
尉柳明
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86 21 3872 2339
电子信箱:
willow.wei@dentons.cn

根据《萨斯班-奥克斯利法案》(2002)(SOX)规定,PCAOB有权对审计机构和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并对相关发行人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SOX和美国证券法律的要求进行合规监管。2020年12月8日,美国国会颁布了《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FCAA),对SOX作出修订,要求有关发行人向SEC披露关于其他法律管辖地阻碍PCAOB检查经其登记的公众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根据HFCAA的规定,如果SEC认定一家公司从2021年起连续三年未经PCAOB检查审计底稿,即有权禁止该公司股票在美国交易所或场外柜台进行交易。

2021年6月22日,美国参议院又通过了《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AHFCAA),如果经美国国会通过,上述三年期限将缩短至两年。2021年12月16日,PCAOB发布了一份决定报告,确认PCAOB无法对总部位于中国大陆及香港的经登记公众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及调查,并在附件中披露了事务所名单。

现有规定

目前,拟赴美上市的发行人需根据SEC的要求在其申请上市注册文件F-1表或S-1表(统称“注册文件草案”)中披露所聘请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位列PCAOB的决定报告附件。如是,发行人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使PCAOB能够全面核查该事务所及相关文件。

根据上述HFCAA及PCAOB决定报告等要求,拟赴美发行人通常在提交的注册文件草案中需披露下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HFCAA及PCAOB的要求,如果PCAOB无法在连续三年内检查及调查发行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则发行人可能面临其股票被禁止在美国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风险;(2)发行人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总部位于哪个国家及哪个城市,是否已经过PCAOB的常规检查;(3)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受到PCAOB决定报告的约束;(4)如果美国国会最终通过AHFCAA,则PCAOB针对审计方面的检查及调查监管期限将从连续三年缩短至连续两年;及(5)这些新的法律监管的变化,增加了发行人上市及未来其股票在美国的交易所进行公开交易的不确定性。

在中美两国监管机构发布声明协议前,实践中,除上述重要信息披露外,对于未涉及国有股份的相关拟赴美上市发行人,若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被列于PCAOB决定报告中,通常情况下,发行人同时会在注册文件草案中披露,已经通过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决议批准更换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总部不在中国大陆或香港),以符合PCAOB对审计机构的监管要求。

最新进展

除发布声明协议以外,Williams主席亦强调,PCAOB已经享有获得相关发行人所聘请的审计机构审计底稿、面试相关审计人员、取得相关审计人员证言及获取其他PCAOB认为有必要对任何其所决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进行检查及调查时所需信息的途径,且不存在任何法律漏洞可钻,也没有任何例外情形。但是,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将两国监管机构纸面约定全面付诸于实践。因此,PCAOB会进一步积极开展后续工作将法律落地。

可以预见的是,在实践中,拟赴美上市的发行人在注册文件草案中将需更加详尽地披露目前审计合规的进展。同时,在注册文件草案“风险因素”等相关段落中,拟赴美发行人需要向SEC披露相关领域中国法律的最新发展,包括中国证监会等部门于2022年4月2日公布的《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于2021年12月24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及《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笔者建议拟赴美上市的中国公司不断关注、更新及全面披露注册文件草案中所涉及的PCAOB监管政策以及中国法律发展动态。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为符合PCAOB和SEC的监管要求,拟赴美公司需聘请两者认可的审计机构。

尉柳明是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21 3872 2339以及邮件willow.wei@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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