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重整制度剖析

作者: 高美丽,大成律师事务所
0
283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

重整指公司在进入法院重整程序前先与债权人、重组方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理、营业调整、管理层变更等共同拟定重整方案,然后再将形成的重整方案带入由法院主导的重整程序由法院审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将预重整界定为:为使受到影响的债权人在程序启动之前自愿重组谈判中谈判商定的计划发生效力而启动的程序。

近年来,中国理论界对于预重整制度更加关注,实务中也出现了大量运用。预重整制度快速发展,在挽救困境企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起源与发展

中国预重整制度发展呈现出明显的“从实践到授权到广泛探索到规范”路径。

实务界一般认为,预重整第一案是2015年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和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庭外重组转重整案件。在法院受理重整前,金融机构在银监会的指导下和国资委的领导下,与企业达成了基本的债务偿还方案。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可能维持了之前方案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

其后,国家层面相继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提出开展对预重整相关制度的探索,各地法院也陆续出台相关指引文件。

特点与价值

预重整制度区别于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庭外重组和司法程序的庭内重整,作为一种新的企业拯救模式能够有效避免破产重整制度耗时较长、成本较高的劣势,也能够在具体规则的指引下充分发挥庭外重组的优势,实现企业的高效拯救和再生。

pre-reorganisation rescue planning
高美丽
高级合伙人
大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10 5813 7019
电子信箱:
meili.gao@dentons.cn

首先,预重整期间可以有效地完成重整的大部分工作,减少正式破产程序花费的时间和成本。其次,与破产重整制度不成功只能转清算的不可逆性相比,预重整制度具有更高的退出灵活性。最后,庭外重组易遭遇“一致行动”困境,即部分当事人滥用“全体同意”的要求,为获取额外利益而钳制拖延谈判,迫使其他当事人牺牲部分利益以换取一致通过。预重整通过与正式破产程序相衔接,“以多数决取代全体同意”的决策机制可有效避免陷入上述困境,且谈判成果可取得司法确认。

预重整中利害关系人的充分谈判和反复博弈有助于鉴别企业产能的市场空间,且债务尽早清理有利于降低企业债务杠杆、保护各方利益。在当前推进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建立预重整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

预重整实操建议

对于开始出现债务危机的企业,应当提前部署、系统规划,对适用预重整的时机和条件保持高度的敏感性。若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出于各种原因无法直接进入重整程序的,可考虑通过先行预重整的方式开展债务风险化解工作。由于预重整目前暂无全国性规定,实际操作中需提前关注各地法院指引等相关规定,并就预重整立案条件等与当地法院做好沟通。

进入预重整后,需关注如下几点:(1)划定预重整阶段参与的债权人主体范围,选定部分或关键债权人进行沟通;(2)预重整期间基本确定投资人,形成可行的重整预案,是成功转入重整程序的关键;(3)企业的预重整离不开当地政府的协调支持和法院的司法指导;(4)就预重整方案征求债权人意见时应注意对其“知情投票”权利的保护,即债务人应如实进行信息披露;(5)需要在清产核资、债权审查、预重整方案表决等各个环节做好预重整与重整的有效衔接,使得预重整的效力能够顺利延续至重整程序。

预重整的顺利实施对于困境公司的拯救高效且经济。从预重整时机的判断、预重整期间各项工作的开展到后续与破产重整的衔接,都体现出高度复杂和专业化的特点。专业机构通过担任预重整管理人/辅助机构,并在进入重整后继续担任管理人,跟进项目全过程、扮演协调各方的中间角色,对于高效顺利推进项目成功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以笔者所在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经办的案件为例,“首都首单”上市公司(华谊嘉信,后更名为福石控股)重整案件、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等16家公司合并重整等案均系通过预重整方式成功转入重整并快速结案的典型案例。


高美丽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她的联系方式是电话+86 10 5813 7019以及电邮meili.gao@dentons.cn

LinkedIn
Facebook
Twitter
Whatsapp
Telegram
Copy link